附件1: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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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课题式研修培训项目专项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课题式研修培训项目专项课题(以下简称“专项课题”)管理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课题式研修培训,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实现课题式研修的辐射带动作用,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国培计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课题式研修培训专项课题的通知》(黔教办发〔2014〕×号),参照《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课题研修要充分结合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现状,采用行动研究、实验研究

2、、调查研究、案例研究、叙事研究等研究方法,提倡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相结合,课题研究与解决问题相结合,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从经验性研究逐步走向规范性研究,着力提高研究的质量和实效,不支持纯理论研究。第二章组织第三条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课题式研修培训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为该项目领导机构,贵州省教育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具体负责制定《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课题式研修培训项目专项课题管理办法》,承担课题的申报受理、立项审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工作。第三章课题类别和选题第四条专项课题纳入贵州省教

3、育科学规划课题-6-,列为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专项课题,实行专项管理,课题研修期限1~3年。第五条申报课题式研修培训的负责人,须结合本人所学专业和实际工作自拟课题进行申报。第六条专项课题的选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现实需求。第四章申报第七条专项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自愿申报参加中小学幼儿园课题式研修培训。2.具备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职称的教研员、骨干教师;幼儿园小学要求具备中级以上职称。3.负责人必须能够主持、设计并实施课题研究任务,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4.负责人所在单位为其承担信

4、誉保证,并履行课题责任单位的相关职责。5.每个申报人只能申报1项课题。第八条每个专项课题核心成员为10-15人,不能少于10人,可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第八条课题申报严格按照当年的“国培计划”――中小学幼儿园课题式研修专项课题的申报文件进行,《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课题式研修项目专项课题申请•评审书》及相关材料可在贵州省教育科学院网站下载。第九条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教育科研机构负责本地课题申报的初审及统一报送工作,厅属普通中学可直接申报,省规划办不接受个人单独申报。课题负责人将填写好的《贵州省教育

5、科学规划中小学幼儿园课题式研修项目专项课题申请•评审书》(一式3份),-6-并附配套电子版材料进行逐级申报。第十条课题申报、立项、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五章课题立项第十一条省项办、省规划办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专项课题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立项课题名称和数量。第六章课题经费第十二条对每个立项的专项课题给予适当国培经费资助。第十三条专项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有权对其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四条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1.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修所需的资料搜集、复印、翻译以

6、及必要的图书购置等费用。2.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课题必须举行的小型专题研讨会议费用。3.课题研修实验费。4.论文发表的版面费。指经中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发行的正规学术期刊(不含增刊和副刊),在论文发表时可能收取的版面费用。5.负责人所在单位承担课题研修的省内差旅费。6.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与课题研修无直接关系的开支。第十五条课题结题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编制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决算报告(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财务管理的规范要求出具经费使用报告,并提供相关票据佐证),与结题材料一并报省规划办。省规划办有权随时抽查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

7、,发现挪用课题经费或开支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将追回课题资助经费,并全省通报。第十六条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6-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章课题管理第十七条省规划办对全部专项课题负有管理职责。第十八条课题申报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研究实施方案,在1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省规划办。第十九条课题一经立项,课题名称、申报人、课题参与者及申报人所在单位等基本信息不能变动。第二十条省项目办组织国培专家定期开展课题的

8、阶段性检查工作,对课题研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指导建议。第二十一条在课题研修过程中,课题组的重要活动和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报省规划办备案。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规划办审批。1.改变成果形式。2.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3.变更经费拨付单位。4.课题完成时间延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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