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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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标    签】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   为了支持资源综合利用,鼓励节能减排,长期以来,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开始对利用废资源生产的建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此后根据资源综合利用范围的扩大,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2008年

2、在对有关文件进行整合,对一些项目进行调整以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继续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为帮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了解和执行此项政策,现作如下政策解读,供大家学习参阅。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  一、现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主要方式  目前,我国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免税、税务部门即征即退、财政部

3、门先征后退等方式。  (一)直接免税  直接免税是指对某些货物或劳务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部门即征即退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税务部门即征即退是指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有即征即退50%、80%、100%。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三)财政部门先征后退  财政部

4、门先征后退是指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将已征税款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二、现行有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免税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5、。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

6、eshui365.com  注:以上优惠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  (5)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  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

7、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2.对以下劳务免征增值税  (1)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2)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1〕115号文件规定)。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

8、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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