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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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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侵权背景下的著作权法修改【摘要】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由主体、主观、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联系五个方面的要件构成。当前我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规范体系以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包括著作权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涉及到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审查义务,这些规定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比更为明确。但不审查原则不妥,应修改《中华人民共
2、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69条,规定网络存储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审查义务,并在司法实践中引进“帮助侵权”理论。【关键词】网络侵权;著作权;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得以普及,并成为民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这种背景之下,文化产品得以以数字形式通过网络而在虚拟世界自由流通,为消费者所享用。而与此现象相伴而生的则是著作权网络侵权问题。一方面,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版权作品能够通过网络而传输,从而为更多消费者所享用,从而提高了文学、艺术创作之社会效益,亦增加了版权的人收益;另一方面,数
3、字技术与网络技术应用于数字媒体传播中,又使得这些媒体具有无限复印的可能性,通过在电脑上进行“复制”、“粘贴”网络侵权背景下的著作权法修改【摘要】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由主体、主观、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联系五个方面的要件构成。当前我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规范体系以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包括著作权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涉及到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规定网络服务
4、提供者不承担审查义务,这些规定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比更为明确。但不审查原则不妥,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69条,规定网络存储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审查义务,并在司法实践中引进“帮助侵权”理论。【关键词】网络侵权;著作权;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得以普及,并成为民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这种背景之下,文化产品得以以数字形式通过网络而在虚拟世界自由流通,为消费者所享用。而与此现象相伴而生的则是著作权网络侵权问题。一方面,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版权作品能够通
5、过网络而传输,从而为更多消费者所享用,从而提高了文学、艺术创作之社会效益,亦增加了版权的人收益;另一方面,数字技术与网络技术应用于数字媒体传播中,又使得这些媒体具有无限复印的可能性,通过在电脑上进行“复制”、“粘贴”操作即可获得一部完整的数字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在在网络环境中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于是成为了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分析笔者认为:侵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之行为的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要件是类似的,具体包括主体要件、主
6、观要件、行为要件、损害后果和因果联系五个方面。就其主体要件而言,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亦决定着其使用、传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这是因为,“侵权”是法律对民事活动主体之认知能力的评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由于其年龄或智力方面的原因无认知能力或认知能力不全。法律当然不能对认知能力不全的人做出否定性的评价。即在行为人无民事能力的情形下,行为人所为的发布和传播版权作品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行为。就其主观要件而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就其行为要件而言,要求行为人采取了导致权利人之权利受到
7、损害的行为,即损害行为。就其后果要件而言,要求行为人之损害行为造成了版权人合法利益的损失。就其因果联系而言,则表现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合乎法律推理的联系。(二)当前我国对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一是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并成为其保护的主要来源。《著作权法》规定,受该法保护之作品包括文学作品、美术作品等,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当然由于该法制定和修改之时数字出版刚刚兴起,尚未形
8、成规模,侵权行为发生不多,因而该法未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二是行政法规和规章。我国还存在大量旨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这些行政法规分为两大类。其一是解释性行政法规,即这些法规主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具体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其二是创制性行政法规,具体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其中,国务院于2006年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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