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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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函〔2011〕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有序推进灾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规定,民政部制定了《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共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以下简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有序推进灾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倒损住房情况的统计、核定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

3、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倒损住房情况的统计、核定工作。  (一)县级民政部门。  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立即组织人员,依托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现场查看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倒损住房情况,摸清底数,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建立因灾倒塌住房户台账(附件2),向地级民政部门报告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情况,因灾倒塌住房户台账一并报备。  (二)地级民政部门。  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倒损住房情况,原则上抽查率不低于10%。根据抽查结果,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情况,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抽查中发现误差较大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

4、上报。  (三)省级民政部门。  接到地级民政部门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倒损住房情况,原则上抽查率不低于5%。根据抽查结果,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情况,上报民政部。抽查中发现误差较大的,地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上报。  (四)民政部。  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灾害过程,根据省级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方式,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确定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对散居五保户、

5、低保户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对象应予以重点帮助和扶持。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确定程序是:  (一)本人申请。因灾倒损住房的受灾人员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民小组提名。  (二)民主评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住房倒损、需重建情况及其自建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三)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

6、;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审核。  (四)乡镇审核。接到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及时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因灾倒损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完成核定工作。乡镇根据核查结果,对住房倒损受灾人员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范围和对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五)县级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上报后,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评估分析结果,进行审批。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的组织实施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经审核确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

7、下,及时商本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本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组织实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配合本地相关部门做好重建和维修住房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一)县级民政部门。  1.确定资金补助标准。根据所筹资金数额、因灾倒损房屋数额、倒损房户的困难程度等,确定补助标准,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资金补助数额。  2.发放补助资金。将补助资金额度落实到户,可根据恢复重建进度分期、分批发放。对恢复重建进行统一组织和施工的,补助资金额度也应落实到户、通知到人。有条件的地方,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通过“一卡(

8、折)通”发放到户。  3.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建立倒损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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