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勤人员安置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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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勤人员安置政策解读一、司勤人员安置原则问题司勤人员安置要遵循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不得将司勤人员简单推向社会,特别是要做好工作年限长、年龄较大的司勤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二、竞聘上岗问题车改单位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编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竞聘上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制定竞聘上岗方案;2、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等;3、审查资格条件;4、考评;5、在本

2、单位公示;6、签订聘用合同。三、内部转岗问题对未竞聘上岗的在编正式司勤人员,车改单位要加强岗位管理,挖掘内部潜力,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根据实际需要,尽可能将其安排在机关所需的其他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或经本人自愿、单位同意,转岗到本部门事业单位尚有空缺的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不再保留原机关人员身份。同时各单位应做好转岗培训工作,使转岗人员尽快适应新岗位要求。本部门或所属事业单位临时性、辅助性工勤岗位空缺,在组织对外招聘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聘非在编正式司勤人员。四、提前离岗问题截至2015年12月31日,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2016年7月1日为

3、计算时间节点)以内的在编4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和在职同类人员待遇一致,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五、解除人事劳动关系问题(一)解除人事关系。对于本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在编正式司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有关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

4、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解除人事关系的经济补偿参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二)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车改后不再使用的与车改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其他司勤人员,车改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

5、济补偿。月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未达到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折算。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省直单位按省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三)清退。4未聘用的劳务派遣司勤人员,应退回派遣机构,经车改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由劳务派遣机构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办理。对于借调、退休返聘等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员,各单位应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清退

6、,严格规范人员管理,为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六、社会保险问题对于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进入事业单位、企业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养老保险: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重新就业后,如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随所在单位一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或在企业就业的,随所在单位一同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此外,未在单位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司勤人员车改前的工作年限,以及过去曾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与其今后的参保缴费

7、年限合并计算。工龄政策统一适用于全体参保人员,符合政策即计算缴费年限,不符政策则不能计算。失业保险: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待遇由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失业保险金待遇实行按月签到领取,具体领取条件有三条: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办法: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8、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由车改单位参照当地失业保险标准及享受期限予以补偿。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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