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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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公司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本规程依据国标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结合公司实际而制定,适用于赢创三征公司生产区域内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场所的动火作业。(批准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除外)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程的条文。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3定义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

2、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工作。3.2易燃易爆场所按GBJ---16----87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公司内的氰化钠生产车间、液氨罐区、三聚氯氰车间氯气蒸发、导热油装置、冷冻机组、氯气储罐、缓冲罐等设备及室内或根据工况条件确定的范围等为指定的易燃易爆场所、区域。83.3固定动火区指公司机修车间室内作业区及室外作业场。3.4固定用火指公司职工食堂灶间用火、化验室电加热炉等。4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

3、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4.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4.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4.4凡厂、车间或者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必须执行《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

4、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5.1.4凡是处于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8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

5、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气含量不得超过20%。5.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5.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5.1.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5.1.12载铁路沿线(25

6、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5.1.14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一级、二级动火作业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5.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5.2.1.1生产不稳定5.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85.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公司安全环保部人员

7、、生产负责人或者技术总监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员到现场监护。5.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公司值班厂长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上述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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