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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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加快住房制度改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委托人)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在本

2、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域)购买住房的贷款形式。职工建房,大修自用住房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项贷款依法实行抵押或质押的保证方式。受托银行应按贷款委托人下达的《委托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放贷,并按贷款委托人下达的《扣收贷款本息通知书》按期收回贷款本息。贷款风险由贷款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市级单位、中省驻榆林城区各单位职工贷款业务,由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受理;各县区贷款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的当地分支机构受理。  第五条贷款的规模要按照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在保证住房公积金个人合法支取的前提下确定。住房

3、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编制贷款规模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职工。  第七条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长期居留身份证明;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所在单位至贷款之日前,已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四)能提供本人购买自用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并提供不抵于本人投资额总价30%的首期付款证明;  (五)具有贷

4、款委托人认可的房产、国债、受托银行定期存单及本人或他人的足额公积金等资产作抵押或质押;  (六)贷款委托人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贷款可采取单位申请集体办理的方式,也可采取个人直接申请贷款的方式。  第九条借款人持本单位相关证明向贷款委托人或其分支机构,申领《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同时向贷款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以供审查。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证明或有效长期居留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婚姻证明材料及其配偶身份证明;  (三)借款人和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固

5、定经济收入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应提供已生效两年以上(含两年)购房合同或协议,同时提供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证明材料;  (五)自建住房者(包括翻修、增建的),应提供计划、规划部门提供的批准文件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土地使用证书和房产权属证书。  第十条贷款委托人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并在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贷款委托人同意放贷后,应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放贷合同》,同时向受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受托银行据此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等相

6、关手续,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的所有贷款资料由贷款委托人负责管理。贷款委托人应在受托银行开立相关的资金帐户、贷款账户、利息收入账户,并记载贷款总帐、借款人分户帐、抵(质)押品帐。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十万元,并不得高于购买自用住房应付总价款的70%。借款人未归还前笔贷款,不得申请新的贷款。第十四条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贷款金额、还款能力、本人愿意和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确定,一般为1-5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5年。对于将到离退休年龄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与申请贷款时的实

7、际年龄之差。  第十五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调整,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第五章 抵押、质押和保险  第十六条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受托银行定期存单等贷款委托人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本项贷款不实行担保人担保的方式。  第十七条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

8、止。  第十八条办理房产抵押的,抵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至抵押权灭失之日终止。借款人与受托银行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贷前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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