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原则-崔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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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OI:10.16494/j.cnki.1002-3933.2006.02.021..第l,卷第2期2河北法学Vo24Nd2wen2年月2006月七占亡泛,e62006凡二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原则崔文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1002),.摘要: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是客观存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法理基础是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否认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原则的观点是不妥当的,区分原则具有合理性。我国物权法应当承认。区分原则关健词: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区分原则:D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2一3933(20O6)02一0107一05中圈分类号5F0OntheDivisio

2、nTheoryofDingliehesVerf位gungsgeseh注fteandVerPfliehtungsgesch注fte一CUIWenxinguareSehOIofChnaaeyoaenees.ng100102Cna(GradicAdmfSxilcSieBijihi).^bstraet:ThedivisiontheoryrenungsprinzipofdiniehesVerf吃gh盛fteandVerpfliehtgesc随fteisoeetiveThe(T)以un限escun笔bjvr〔o.dji幼onhryisbasedonthedivisionofHerrschaftsreeht

3、andnA叩rueheTheargumentsofop阳singthedivision..rheoryarenoreerevisontry15rationa,itsoeuatenaeenetepertywcorThdi三heol50hddbregldiShreh(PoraL)yW0n如二Trenungoprinzip;dingliehesVerfogungsgeseh益fte;Verpflieh:unggsesch孟fte旋、,。一关于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原则的法理分析有无因性这个制度就没有意义同时很多学者在攻击物将物权债权相,。区分并将其作为权利的主要分类的理权行为时只攻击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4、他们认为既然无因,,论,是德。性被驳倒了独立性是为无因性服务的所以对于独立性就国民法体系最主要的特征之一我国自清末改制,。以来,,没有必要驳它自己就会倒掉3lr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即直接或间接全面继受德国法从而承认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在德国法上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包含了物权行为妥当的我们赞同如下观点独立性和无因性之间其实不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原则依据债权行为产生的请求权仅仅存在任何体系逻辑关系物权行为可以独立而无因也被理解为对人权,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因为物权的产,—可以独立而有因因此如果认为采取无因的立法政策或司生,必须有物权行为上的依据。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同为法解释不妥当,不妨就此来改

5、弦更张,若以无因原则不妥而标准,分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债权行为,是指、,,以债权否定物权行为独立性反而犯了逻辑上不相干的错误至少。,。”债务之发生为内容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也是因噎废食的过度反应闭设立、移转为直接内容的法律行为。区别之意义在于,债权物权行为概念是由德国法儒萨维尼于1840年出版的行为常为物权行为之原因,因此发生要因、不要因问题。《当代罗。关马法制度》一书中提出来的萨维尼在该书中写“于物权行为之独立性与无因性问题,为到:私法上的契约是最复杂最常见的在所有的法律制民法中最重大的理’。,—。论问题之一仁〕度中都可以产生契约而且它们是最重要的法的形式首一般认为,物权行为与债

6、权行为的,。区分原则是指物权先在债法中它们是债产生的最基本的源泉这些契约人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区别独立存在债权行为是发生债们称之为债务契约此外在物权法中它们也同样广泛地存权效果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发生物权效果的法律行为。在着。交付是一种真正的契约,因为它具备契约概念的全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则。部特征:它包括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转移的意思〔“〕。,,,也有学者称区分原则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目前否定表示仅该意思表示本身作为一个完整的交付是不够的因,,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认为有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就必然建此还必须加上物的实际占有取得作为它的外在的行为但立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7、这样一种制度,如果说有独立性而没这些都不能否认它的本质是契约—该行为的契约本质经:一一收稿日期20051026一,,,,:。作者简介:1968)男河北徐水崔文星(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107常在,。重要的场合被忽略了因为人们完全不能把它与债的求权性质的约束力请求权行为是以交易为基础的权利变,。,。契约区分开来那些行为常常是随时伴随来的比如一幢动的原因行为其效力依据原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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