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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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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甬房公委[2007]5号,以下简称《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宁波市鄞州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委员会指定的相关银行承办。第四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鄞州分中心(以下简称鄞州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机构,具体承办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
2、工作;贷款受委托银行负责受理借款人申请、贷前调查、借款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工作。第五条鄞州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每年年初签订,《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及贷款条件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宁波市区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或宁波市有效居留身份;(二)申请贷款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三)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以内;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三个月以内;(四
3、)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30%;(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须为购房人作阶段性担保;(七)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八)鄞州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计算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按下列规定:(一)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前,先后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转移合并手续的,缴存时间可连续计算。(二)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
4、前,先后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办理单位调动转移手续过程中,由于单位原因发生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视为连续缴存情形。(三)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将军队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补缴到地方,视为连续缴存。第八条借款人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1、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共有产权人)尚未结清;2、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屋,产权人尚未变更;3、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因违约被受委托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第九条购房取得房产证一年内贷款规定(一)借款人购房取得房产证一年内申请贷款,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在购房取得房产证
5、一年内符合贷款条件的:1、借款人购房时,本人住房公积金尚未连续缴足12个月(含);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开发商不愿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3、借款人(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的住房。(二)购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内申请贷款时间的计算,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取得房产证时间,以房产管理部门发证的日期为准。2、受理贷款申请时间,以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资料送达鄞州分中心为准;分次送达的,以最后一次送达时间为准。第十条个人信用借款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的,按以下办理:(一)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人个人征信系统记录,与借款人面谈后,下列
6、情形之一属实的,应当当场告知借款人不予贷款。1、借款人的不良记录属于恶意行为的;2、借款人有多处贷款,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合法收入不足以偿还多处贷款能力的;3、申请贷款时,逾期贷款或信用卡逾期尚未归还的;4、个人住房公积金还贷连续逾期超过6期的;5、在申请贷款月前24个月内,在采取按月偿还的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其他贷款以及使用信用卡(含贷记卡、借记卡等)中,产生连续逾期(信用卡年费逾期除外)还贷超过6期的;6、在申请贷款月前6个月内,在采取到期一次性偿还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等贷款中,产生连续逾期3个月以上还款的;7、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二
7、)不属于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但因信用问题不予贷款的,受委托银行调查后,应当附个人信用报告和受委托银行的书面调查意见。第三章贷款范围第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拥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购买商品房;(二)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三)购买二手房;(四)购买拆迁安置房;(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第十二条自住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二)产权有异议的房产;(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抵押的房产。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第十三条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可贷额度”,在规定的“最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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