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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李群星内容提要:作者认为,法学界关于信托法律性质的诸学说均有合理之处也都不尽完善,应当从信托法作为特别法的角度来认识信托的法律性质。作者还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责任有限性、信托管理承继性等进行了探讨。关键词:信托法律性质基本理念源于英美法的信托制度作为一项具有财产转移功能和财产管理功能紧密结合的法律制度,因具备设立方式多样化、信托财产多元化、信托目的自由化和实务领域宽泛化等特点而具有巨大的弹性空间。正是上述巨大的弹性空间,使得信托制度正在走向世界,日益成为一种全球性的法律制度。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2、济体制的过程中,因信托制度能满足市场经济对效率的价值追求,正在逐步导入信托制度,自1993年7月开始就已成立了专门小组草拟信托法草案。属于大陆法系的我国要制定一部成熟的信托法,明确信托的法律性质和继受信托的基本理念至关重要。因为信托的法律性质和基本理念是信托制度区别于其他财产制度的重要标志,是信托法的基石,决定着信托制度的具体构造。为此,本文拟对信托的法律性质和基本理念作一些探讨,以期对我国信托法制建设有所裨益。一、信托的法律性质信托的法律性质问题,实际上是信托关系人围绕信托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的性质问题,也即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的性质问题,受托人所负担的义务的性
3、质问题和受益人对信托利益的权利的性质问题。多年来,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法学家,对研究信托的法律性质一直存有浓厚的兴趣,并先后提出了一系列学术观点。但是,尽管如此,时至今日,信托的法律性质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一)法学界关于信托法律性质的几种主要观点1双重财产权说。持此观点的主要是英美法系的学者。他们基于信托历史沿革上的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118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理,认为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即将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受托人为了他人的利益享有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权(legaltitle),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衡平法
4、上的所有权(equitabletitle),也即受托人是信托财产普通法上的所有人(legalowner),受益人是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人(equitableowner),两者都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12物权说。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德国学者。他们认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受益人,受益人以信托财产所有权人的身份享受信托利益。受托人受让信托财产只是为了信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而实施的一种代理行为,信托财产在实质上不归属于受托人。物权说又分为两派:一派学者认为,信托财产在实质上归属于受益人,但在形式上归属于受托人。受益人掌握信托财产是基于经济实质,对信托财产享有信托
5、上的所有权(trustownership);受托人掌握信托财产是基于法律行为,对信托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ownership)。另一派学者认为,信托财产仅归属于受益人,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只享有代理权,不享有所有权。23债权说。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日本学者。他们认为,信托是一种产生债权关系效力的财产权设定转移的行为。一方面,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信托财产归属于受托人;另一方面,受益人对受托人享有债权,其有权要求受托人交付信托利益。债权一经确定,受托人就要向受益人承担给付信托利益的义务,这是法律对受益人的保护。34物权债权并行说。此说也来
6、自日本。它认为信托是既具有物权效力又具有债权效力的一种法律关系。在受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方面,受托人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也享有包含撤销权和追及权在内的一定的物权性权利。受益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对受托人产生债权关系的效力,受托人应为受益人的4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受益人享有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5财产权机能区分说。该学说由韩国学者提出。它从财产权机能出发,将财产权划分为管理权和价值支配权。所谓管理权,是指管理使用财产并能产生价值生产机能的权利。所谓价值支配权,是指能够支配管理权所产生的价值机能的权利
7、。该学说认为信托的实质在于对信托财产权的这种机能性区分,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管理权,管理和使用信托财产;受益人5享有信托财产价值支配权,可以支配由信托财产产生的实际利益。6法主体性说。该学说由日本学者提出。它从信托财产实质上应归属于何人这一问题出发,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将信托财产本身视为独立的法主体,将受托人视为该主体的管理人。认为信托产生于原本由信托人所有的财产向受托人所有的方向转移,而信托的实质又不允许将信托财产看作完全归属于受托人,因此,信托财产可以从信托人和受托人中分离出来6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法主体。至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可视为一种财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