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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0
《中国中冶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不时修订)(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海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2、。第二条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财务与审计委员会至少由3名非执行董事组成,独立董事需占半数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监管法规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专长。1第四条财务与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第五条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产生。公司股票上市地对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
3、条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第七条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计划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是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支持机构。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的评价和监督,具体行使以下职权:(一)审议
4、财务主要控制目标,监督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指导2公司财务工作;(二)拟订担保管理政策,审议担保业务;(三)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监督执行情况;(四)审议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监督投资项目执行效果,对重大投融资项目后评估组织审核;(五)审议公司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并提出建议;(六)审议公司的资产财务质量指标,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七)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八)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对公司内部审计体系建设、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九)提议聘请或更换财务报表的外部审计机构;(十)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
5、间的沟通;(十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财务报表独立审核并提出意见;(十二)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十三)对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3(十四)审查公司设立的意见反馈渠道,以确保员工可就财务报告、内部监控等方面发生的不当行为提出异议;(十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十六)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规定或建议的涉及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可行使的其他职权(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14《企业管治守则》第C.3条的有关原则及守则条文中建议的职权
6、)。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对财务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在董事会办公室的协调下,公司计划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为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服务。相关的资料包括:(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二)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4(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五)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材料;(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七)其它材料。第十二条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计划财务
7、部、审计部等相关职能门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定期会议次数应按董事会、董事长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经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必须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10日(临时会议提前三个工作日)送达各参会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召开的方式、会期、议程、议题、会议有关资料及发出通知的时间等。第十四条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召集
8、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主持。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电话会议或书面签署决议方式召开,但委员的意见、建议或表决结果应在会议当天以书面形式传真至董事会办公室,并在三日内给董事会办公室寄出原件。5第十五条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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