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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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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经济法学习笔记2009年新制度下,对经济法章节和内容新教材做了大幅度的变更和补充,为方便大学学习,特把知识点在08年学习笔记的基础上整理出来,希望早日通过。第一章、基础知识不再是阐述经济法基础知识,而是阐述法律基础知识,并且加入了许多司法解释的内容。 一、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二、法律规范:(09年新增)★★★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
2、志,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国的行为准则。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P3)-12-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一般认定法律规范由假定(或称条件)、模式和后果三方面组成 三、法的渊源形式制定主体说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全国
3、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法的主要形式行政法规国务院仅次于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请注意与中级经济法的区别,中级经济法地方性法规指的是地方人大通过,而法律效力低于部门规章,这是法的渊源的两者不一致地方地方国家机关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条约或协定 法系(09年新增)分为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普通法系)-12-(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表现为成文法,英美法系既包括制定法,也包括判例。(2)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法官强调援引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法官既可
4、以援引成文法也可以援引已有的判例,而且可以创造新的判例。(3)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四、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09年修改)(1)主体:法律关系的参预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享受者和义务承担者;构成:1、公民(自然人);2、法人和其他组织;3、国家经济法的主体必须具体权利能和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2)客体物三大特征:可为人
5、们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有物质形态-12-行动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行为、提供一定劳务行为智力成果其他权利也可以成为客体,如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的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五、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特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内在真实意思表现于外;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是一种合法行为。(2)主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能成立,从不能成立,主无效,从无效。但主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的丧失。(3)有效要件: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
6、利益);形式要件(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例如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租赁合同,则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形式要件分为书面形式、口头行式或其他形式-12- 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第三人可以;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们法院或仲裁机关撤销或变更。(4)附条件、期限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必须是:1将来发生的事实,2不确定的事实,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4合法的事实
7、,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不涉及法律行为内容。期限与条件的区别:是否必将到来的事实。例:甲向乙转让一台电脑,双方约定乙使用3天没有质量问题该买卖合同成立,乙向甲付款。则不能作为所附条件,违反第五条。(5)无效民事行为09年进行了补充修订,虽然增加了几条,换汤不换药(欠缺法律行为有效要件,注意欠哪条要件)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无效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全部无效
8、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种类:(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为:①有具体的欺诈行为;②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③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④-12-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结合《合同法》的规定,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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