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犯刑法事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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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觸犯「刑法」事例解析一、台商可能觸犯的事例問:台商如違反大陸法規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有何刑事責任?答: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本身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反不正常競爭法》規定了行政責任。實踐中,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造成嚴重後果,甚至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人員傷亡嚴重後果的事例時有所聞,虛假廣告對人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危害極大。    1997年新刑法第 222條規定: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罰金。此罪的犯罪主體,不但包括廣告主,也包括廣告經營者,還包括廣告發布者,這比《反不正當競

2、爭法》規定的要廣,與廣告法的規定是一致的,特別是規定廣告發布者可以成為此罪的主體,有利於制止〞有償新聞〞等不正之風。問:賣買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等證照或文件,也有刑事責任嗎?答: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是國家外貿管理方面的重要規定,是維護外貿秩序、打擊走私活動所必要。另外,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是國家對一些特殊產品,如衛生醫藥、安全防護等方面的產品,保證質量和安全不可缺少的管理。大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禁買賣這些有關證照或文件,如果違反上述規定而從事商業活動,就是非法經營,並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1997年新刑法第 225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

3、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問: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要受刑事處罰嗎? 答:為了保證進出口商品的質量,維護對外貿易的正常進行,大陸在1989年制定了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其中規定,對應報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將應報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情節嚴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1979年刑法第187

4、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但查該187條規定的是玩忽職守罪,其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實際上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人員,並不全是國家工作人員,還包括國有企業、外貿企業、鄉鎮、集體企業以及〞三資〞企業的負責人員或職工等。另外,該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罪,而逃避商品檢驗的行為是故意實施的,因此,適用玩忽職守罪的規定,不能有效地打擊這種犯罪行為。    因此,在新刑法條訂時,專門增加了逃避商檢驗罪的規定。本罪的主體,已經不限於國家工作人員,還包括各類企業的負責人和職工。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因過失未商檢的不構成此罪。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逃避商品檢驗將進口商品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經檢驗不

5、合格的商品而擅且出口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包括逃避商品檢驗的商品數量較大,或者因未經檢驗商品的質量問題導致人身財產較大損害、損傷,以及造成嚴重污染等,依1997年新刑法第 230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罰金。問:台商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有何刑事責任?答:〝勞動管理法規〞的含義,包括有關勞動管理的法律及行政法規,還應當包括有關勞動管理的部門規章等。如果違反了有關勞動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中的任何一項,並且,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都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例如大陸勞動法第36條、38條、39

6、條和41條分別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因此,用人單位不能違反勞動法的這些規定,任意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強迫職工進行超法定時間的勞動。    如以限制人自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例如採取禁閉、封鎖等方式,限制職工的自由,強迫職工勞動或將職工關在廠房中,並鎖起廠房大門,在一段時間內,不許職工外出,強迫職工進行勞動,情節嚴重,就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指限制職工人身自由,強迫職工勞動的手段惡劣,

7、後果嚴重的行為,例如以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強迫職工進行勞動;因限制職工人身自由,強迫職工勞動而導致職工的健康受到損害的;因封鎖廠房,導致出現險情時職工無法逃出或者進行自救,造成重大人身傷亡等等,依新刑法第 244條規定,對用人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如公司的管理人員、企業的負責人及其他管理人員、雇用他人勞動的私營企業的老板等,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罰金。問:公司、企業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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