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殡仪服务站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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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殡仪服务站审批(一)法律依据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5号令)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民〔1983〕民50号)第二条和第十一条;3、《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第一条;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3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4号令)第四条;5、《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5年8月1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第97号令)第十七条。(二)申办条件1、应当满足所在辖区居民的基

2、本治丧需要,方便辖区居民文明、节俭办丧事,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2)不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3)造成环境污染的。(三)申报材料1、建设殡仪服务站的申请书(原件1份,盖章);2、建设殡仪服务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盖章);3、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4、建设殡仪服务站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四)办理流程1、经办人受理申报;2、初审、拟报初审意见;3、局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五)申请受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六)时限: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七)时效性:自核发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有效。(八)法律效力: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方可开办。(九)收费:不收费。(十)年检:有。二、建设骨灰堂审批(一)法律依据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5号令)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民〔1983〕民50号)第二条和第十一条;3、《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第一条和第二条;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3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4号令)第四条;5、《长沙市人

4、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5年8月1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第97号令)第十七条。(二)申办条件1、应当满足所在辖区居民的骨灰存放需要,方便辖区居民祭祀,有利于推进殡葬改革。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2)不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3)造成环境污染的。(三)申报材料1、建设骨灰堂的申请书(原件1份,盖章);2、建设骨灰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盖章);3、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4、建设骨灰堂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四)办理流程1、经办人受理申报;2、初审、拟报初审

5、意见;3、局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五)申请受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六)时限: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七)时效性:自核发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有效。(八)法律效力: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方可开办。(九)收费:不收费。(十)年检:有。三、建设殡仪馆初审(一)法律依据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5号令)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民〔1983〕民50号)第二条和第十一条;3、《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第一条

6、;4、《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3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54号令)第四条;5、《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5年8月1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第97号令)第十七条。(二)申办条件1、应当满足所在辖区居民的基本治丧需要,方便辖区居民文明、节俭办丧事,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2)不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3)造成环境污染的。(三)申报材料1、建设殡仪馆的申请书(原件1份,盖章);2、建设殡仪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盖章);3、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

7、(原件、复印件各1份);4、建设殡仪馆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四)办理流程1、经办人受理申报;2、初审、拟报初审意见;3、局领导复审,向市人民政府递交请示文件。(五)申请受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六)时限: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递交请示文件。(七)时效性:自核发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有效。(八)法律效力: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方可开办。(九)收费:不收费。(十)年检:有年检。四、建设公益性公墓(一)法律依据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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