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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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业务手册玉溪市民政局2017年12月10日发布8目录前言3一、适用范围4二、审批基础4(一)事项名称与代码4(二)受理范围4(三)办理依据4(四)实施机关5(五)审批人员5(六)审批条件5(七)申请材料5(八)审批时限5(九)审批收费5(十)审批证件5三、审批咨询6(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6(二)咨询途径6四、审批办理6五、审批服务6六、年检7七、投诉举报7附件一审批流程图88前言玉溪市范围内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

2、透明、高效廉洁、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刘昭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8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适用于玉溪市范围内建设市级殡仪馆、火葬场的审核和建设市级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流程。二、审批基础(一)事项名称与代码事项名称: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二)受理范

3、围玉溪市范围内建设市级殡仪馆、火葬场的审核和建设市级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4、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

5、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

6、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8(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四)实施机关玉溪市民政局(五)审批人员玉溪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六)审批条件符

7、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建设符合玉溪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殡葬设施数量、布局规划;2)有适应开展业务的场所;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4)有筹建的必要经费。(七)申请材料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件份数备注1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申请书原件纸质1载明建设的地点、规模、经营主体等基本信息以及申请建设的意愿。2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规划方案原件纸质1载明建设是否可行的结论。3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纸质1国土等部门出具4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同意文件

8、原件纸质1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出具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有关资格证明原件纸质1加盖单位公章和意见。6财政或金融机构出具的有效验资证明原件纸质1财政或金融机构出具。7组织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原件纸质1自制。注: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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