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外经贸局行政执法依据(初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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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外经贸局行政执法依据(初步认定)目录第一部分行政执法组织领导……………………………………..2南京市外经贸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南京市外经贸局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4第二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及法定依据…………………………....9一、行政执法主体……………………………………………….9二、南京市外经贸局行政执法依据…………………………….11第三部分行政执法行为………………………………………….14一、行政许可……………………………………………………14二、其他行政行为……………………………………………...1632第一部分行政执法组织领导南京市外经

2、贸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牟小玉南京市外经贸局局长副组长:翟善喜南京市外经贸局副局长王金宁南京市外经贸局纪委书记成员:向绍明南京市外经贸局办公室主任成鸣镝南京市外经贸局组织人事处处长吴哲南京市外经贸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陈宏云南京市外经贸局监察室主任彭光辉南京市外经贸局外贸处处长梅永红南京市外经贸局外经处处长刘晓思南京市外经贸局外资处处长邹伟科南京市外经贸局投资处处长李维民南京市外经贸局技服处处长李善文南京市外经贸局机电处处长王朔南南京市外经贸局综合处处长刘丽娅南京市外经贸局开发区处处长庄岩南京市外经贸局财务处处长3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吴哲、陈宏云兼任办公室主任,罗书琴、敖瑜、周

3、宝生、陈九凤为办公室成员,共同负责局机关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宣传发动、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工作。32南京市外经贸局关于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促进局机关依法行政再上新台阶,根据近几年来我局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践和我市外经贸工作实际,现就我局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

4、任制的重要意义从1997年至今,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先后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务院也相继下发《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法[1999]23号)和《纲要》、《意见》等,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会议、文件精神,江苏省委省政府、南京市委市政府也分别制发了关于在行政机关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决议、意见、方案等。32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政府法制办、依法治市办的精心指导下,我局自1999年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在加强我市外经贸执法管理、健全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方面作

5、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少数工作人员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执法职责不甚明确,制度贯彻落实不力,执法程序不够规范等。这些直接影响着局机关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因此,必须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完善科学合理的评议考核机制,更有效地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这样才能确保外经贸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执法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推进权责一致、

6、行为规范、执法受监督的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为我市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加优越的法制环境。二、继续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做法和工作目标(一)具体做法1、全面梳理外经贸行政执法依据各处室要对本处室外经贸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三定”规定,再次进行认真梳理,列明目录,并将依据复印件连同目录一起报送局政策法规处审核汇总。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国家、省对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本处室相应的执法依据,并报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对于梳理调整过的执法依据,要以适当的方式对外公布。2、分解执法权、加强衔接配合根据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三定”32规定,我

7、局的行政执法权涉及外贸进出口管理、利用外资管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等方面内容。局外贸管理处、投资促进处、外资管理处、外经管理处、机电进出口管理处和技术与服务贸易处要根据自己所承担的职权,合理设置岗位,既要避免出现职权交叉、重复的现象,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同时,各处室在设置岗位时,还要注意上与省外经贸厅、下与区县商贸局相应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衔接问题,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明确。3、明确并公示执法责任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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