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条例区别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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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暂行条例》新旧分析比较2008-12-1613:22  【大中小】【打印】新条例(2008年)原条例(1993年)新旧比较分析第八条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原条例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 新条例10%的规定始于1993年的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但是这个13%税率在2002年(财税〔2002〕12号)时已经开始适用了,现在只是正式升级

2、为国务院的法规了。第八条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无新增内容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旧暂行条例在此处没有实质变化,但是新条例的语言

3、更概括和简练,更具有前瞻性。新条例的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原条例的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

4、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新旧条例比较,新条例删除原条例中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的规定;并对原“不得抵扣额进项税”从新编排。而且,将原条例中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从这个修订看出,不再强调“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而是将其界定为“纳税人自用”,并且,自用的范围

5、由“国务院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来确定。新条例的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原条例的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新旧条例比较,可以看出,新条例将原

6、条例的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内容进行了整合形成了现在的第十一条规定。但是并无实质的改变。销售额比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新条例的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原条例的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新旧比较,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由6%将为3%,适应目前增值税纳税人的改革,以平衡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新条例的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7、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原条例的第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新旧比较,新条例增加了小规模以外的纳税人申请资格认定,这个资格就是一般纳税人。旧条例没有这样的规定。新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

8、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原条例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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