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条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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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条例原条例比较分析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新旧比较,新条例第一条增加了“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语句,据此,可以认为,消费税的纳税人的口径扩大了。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

2、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新旧比较,新条例在陈述税目税率表时,将原条例中的“税额”二字删除,含义不变,但是表述更加简练和准确。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

3、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新旧比较,第五条有3处变化:(1)新条例增加了复合计税的办法;(2)新条例增加了复合计税的公式;(3)原条例明确了外汇折合人民币时,按“外汇市场价格”,新条例删除了这个“市场价格”的词语。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变化(1)、(2),实际上仍是部委文件上升为国务

4、院法规的变化,大家并无陌生感。就像职位升迁一样,是原来的部门经理,现在上升为总经理了。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新旧比较,新条例的解释,没有明确是针对前述第五条的解释,这个销售额的口径,其实可以适用条例中的所有涉及的销售额。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

5、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新旧比较,新条例的解释,没有明确是针对前述第四条的解释。其实,自产自用,消费税暂行条例无论是那条所述,都是一样的。新条例增加了自产自用的复合计税的组价公式。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

6、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新旧比较,新条例增加了委托加工业务中,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复合计税的组价公式第

7、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新旧比较,新条例增加了进口业务中,海关征收消费税的复合计税的组价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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