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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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64号令]  1998年8月20日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2、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制度。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即具有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资格。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第二章初始注册  第五条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应当自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注册。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初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初审机构)。  第七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

4、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其注册申请的决定;  (四)注册初审机构决定受理注册申请的,签署意见后,统一报注册机构审核。经注册机构审核认定,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办理注册手续,颁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

5、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不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或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内执业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人员,逾期未申请或者虽经申请但未获准注册的,其资格自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签发之日起可保留二年。在资格保留期限内申请注册的,经审批符合注册要求的,准予注册。二

6、年期满后再申请注册的,需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其指定的机构组织的估价业务培训,并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方可准予注册。  第十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申请表;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原件,该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应当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四)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及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根据本办法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其注册有效期自注册之日起计为三年。  第三章注册变更  第十二条房地产估价师因工单位变更等原因

7、,间断在原注册时所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后,如被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聘用,需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注册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人与原注册时所在单位已办理解聘手续的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注册初审机构。  (三)注册初审机构审核原注册时所在单位已解聘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情况属实,且该房地产估价师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准予注册变更,并在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上加盖注册变更专用章;(四)注册初审机构自准予注册变

8、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注册机构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或者不符合注册变更规定的,其注册变更无效。第十四条房地产估价师原注册时所在单位与变更后的所在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先行办理与原注册时所在单位的解聘手续,并向原受理其注册的注册初审机构申请办理撤销注册手续。撤销注册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第四章续期注册  第十五条房地产估价师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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