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完善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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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第二章公司基本情况第三条公司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重庆市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区路号楼层室。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

2、三章股东第六条公司股东共个:甲方:姓名或名称:住所: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乙方:姓名或名称:住所: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第七条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第八条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二)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权利;对制定、修改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议权(三)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

3、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四)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五)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六)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权利;对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的聘用和辞退有建议权(七)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权利;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权利(八)取得经工商登记的由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的权利;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九)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一)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及公

4、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二)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权利;(三)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四)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出资填补义务;追加出资义务(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六)依照《公司法》及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第十二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二)股东的住所;(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二人。第十四条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

6、与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人或者公司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第十五条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如果参股或控股与本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形成竞争关系的公司,应将本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如果在公司任职的,应自动辞职。第十六条在公司任职的股东,如果离职后在与本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形成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其股东资格即终止,并转让全部股权。 第十七条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股东依法

7、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第四章股东会第十九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二十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

8、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下:(一)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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