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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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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法主讲教师:章玲第十章环境民事责任第一节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了民事法律上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造成人身、财产或环境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民事责任,不仅对民事责任的一般问题作了规定,而且还特别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时,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第二节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的条件,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根据。包括:1.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3.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7第三节无过失责任原则一、无过失责任原则所谓“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客观上造成了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转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9二、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原因及意义1.环境污染和破坏是现代大工业的产物,现代工矿企业本身就是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危险源,其生产规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大,其工艺技术也越来越复杂,虽然采取了种种安全技术措施,仍不能完全消除使他人遭受损失的意外危险。2.在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4、的纠纷中,受害人很难证明致害人有无故意或过失。因为这要涉及到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10三、无过失责任的例外也称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所谓免责条件,是指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时,因有法律规定的免除责任的条件而不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包括:1)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也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2)由受害人自身引起的。3)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11案例一青岛化工厂,1978年7月1日7时许,电器设备遭雷击跳闸,输送泵电源中断,造成大量氯气外溢,附近群众吸入氯气中毒,其中一女工王娟,其居住地距离事故发
5、生地点近百米,是这次氯气污染的重点区,她因吸入大量氯气造成支气管哮喘,住院治疗一年后,病情才好转,但仍有阵发性哮喘发作,尤其以夜间为甚。医院诊断为“过敏性支气管哮喘。”王娟在治疗期间,一切费用(工资、医疗费等)均由化工厂承担。出院后,化工厂以医院结论未证明系氯气中毒所致,只继续承担王娟半个月的费用就不再管了。王娟所在单位-机具厂提出:病是化工厂氯气中毒引起的,王娟不上班,已给工厂造成了损失,工资和医疗费应由化工厂支付。因而拒绝发王娟的工资,也不报销医药费。由于两个单位互相推委,给王娟治病和家中生活带来极大困难,因此,王娟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案例二武汉市桥口区长
6、丰村51户渔民状告双虎涂料公司等28家企业排放工业废水致使该村2000亩渔池严重减产,要求厂方赔偿损失579.5万元,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51户渔民要求被告武汉双虎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等28家企业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有人认为,因污水养鱼,造成鱼苗大量死亡,养鱼专业户损失不小,法院为什么还判其败诉呢?13第四节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一、赔偿损害1.赔偿损失的概念赔偿损失是指国家依照环境法的规定,强令污染危害环境的公民、法人用自己的财产弥补对他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这样一种民事责任。14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失: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因环境污染危害行为造成所拥有财产的减少或者丧
7、失。人身损害是指环境污染危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所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因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现有财产的减少或丧失;间接损失指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但因受环境污染或破坏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收入。15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物质损失是指环境污染危害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精神损害在《民法通则》中是指侵害行为所引起的人格伤害。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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