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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9
《刑法疑难案例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刑法案例分析报告案例1. A欺骗在路边捡到真钻石的甲说“不是钻石,只是玻璃而已”,而甲误信A的话又将该钻石丢弃路边,随后A将该钻石取走。A始终就是以取得该钻石的意思而欺骗甲。2.鱼市场乙老板将鱼分成很多箱,并在箱上标上价格,购鱼者B趁该老板乙不注意的时将别箱的一些鱼放入想购买的鱼箱内,而该老板并未注意,亦未重新数过(称过),仍以原价卖给B。好好思考1.甲乙的蛋糕是不是一样的..2.AB是一样的方式取得蛋糕么.蛋糕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方式第一、生产。第二、先占。第三、添附。第四善意取得第五、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第六、拾得遗失物。第七、国有化和没收。甲蛋糕的归属
2、?在路边捡到真钻石,该钻石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占有的几种学说管有说事实及法律上支配说。处分可能状态说。支配说。事实上支配说。AB怎么动的蛋糕常见几种方式暴力强迫方法秘密盗窃隐瞒真相欺骗直接夺取非法占有代管物你想到了哪些罪名?抢劫罪、盗窃、诈骗、抢夺罪、侵占罪暴力胁迫型财产罪、窃取骗取型财产罪侵占挪用型财产罪、毁坏破坏型财产罪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在合理性具体罪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
3、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4、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抢夺罪和抢劫罪区别变形在直接对物使用暴力,行为人实行抢夺行为时,被害人通常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就是关键区别正确认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秘密窃取”还是“隐瞒事实真相”,盗窃罪以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诈骗罪则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致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者合法占有者参生错觉和信任感,自愿或者主动将财物交给诈骗行为人,即如果行为人用骗术获取财物,就应该构成诈骗罪,如果行为人用盗窃手段获取财物就构成盗窃罪对于叫如果行为人用盗窃手段获取财物,就构成盗窃罪。对于叫交织着诈骗犯罪和盗窃犯罪的行为,
5、就要看被害人处分财物的情况,如果被害人给予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就构成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如果被好人没有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就属于盗窃罪。关键区别在于被害方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乘人不备,以旧换新,以次换好案件的定性问题我们认为,对这类案件应定盗窃罪。理由是:第一,B虽然采取欺诈手段,但多得的鱼井不是欺诈手段完成的,而是乘售货员不备时,秘密换取的,因而对其获取财物起决定作用的是秘密窃取手段而不是欺诈手段。第二,诈骗罪是受害人上当受骗后,在错误认识下,有意识地处分(交付)财产的行为而在本案中并不是因为卖识地处分(交付)财产的行为。而在本案中,并
6、不是因为卖鱼的老板陷于错误认识后,有意识的处分其他鱼,即将真鱼交给B拿走,售货员虽有将另一筐鱼交付B的行为,但只是让其选购,并不是让其拿走。B将其他框的鱼调换进去,是老板所不明知的,因而不是老板有意识处分的结果,而是B秘密窃取的结果。盗窃罪于侵占罪区别关键侵占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务,对自己的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普通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所以关键在于财物归谁所有,是否脱离占有。现在你知道案例是什么罪么?(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换言之,凡具有占有的物权、债权、亲权等权利,均为有权占有。所有权人、建设用
7、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亲权)。..(2)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2.关于遗忘物的占有问题《刑法》第270条第2款规定的“遗忘物”,在文字用语上与物权法第109-114条规定的“遗失物”存在差异。由此,引起了刑法理论上关于遗忘物与遗失物是否应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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