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疑难分析案例汇编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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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偷开被扣车辆后“物归原主”如何定性来源:中国大学生网   时间:2005-12-2919:16:04■案情2005年3月14日,钱某以每天200元的价格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价值11万余元的北京现代轿车。行驶过程中,因无驾驶证并超速行驶,被交警扣押,交警中队向钱某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随后,交警将轿车停放在交警大队指定的停车场内等待处理。当天上午,钱某在五金商店购买一把大力钳,晚上9时许,钱某用大力钳剪断该停车场大门链子锁,将轿车开走。第二天上午8时,钱某将轿车归还给该汽车租赁公司,并结清租

2、赁款。数日后案发。■分歧1.钱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是钱某在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活动中,故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采用大力钳剪锁手段将等待处理的扣押车辆开走,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性处罚。2.钱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理由是钱某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将公安机关管理中的价值11万余元的轿车盗走,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钱某盗窃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评析.页脚.....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偷开被扣车辆后“物归原主”如何定性

3、来源:中国大学生网   时间:2005-12-2919:16:04■案情2005年3月14日,钱某以每天200元的价格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价值11万余元的北京现代轿车。行驶过程中,因无驾驶证并超速行驶,被交警扣押,交警中队向钱某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随后,交警将轿车停放在交警大队指定的停车场内等待处理。当天上午,钱某在五金商店购买一把大力钳,晚上9时许,钱某用大力钳剪断该停车场大门链子锁,将轿车开走。第二天上午8时,钱某将轿车归还给该汽车租赁公司,并结清租赁款。数日后案发。■分歧1.钱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是钱某在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活动中,故意阻碍

4、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采用大力钳剪锁手段将等待处理的扣押车辆开走,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性处罚。2.钱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理由是钱某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将公安机关管理中的价值11万余元的轿车盗走,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钱某盗窃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评析.页脚.....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非法秘密开走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扣押车辆的案件经常发生,各地法院及不同的法官因对法律的理解不一,加之没有相关的统一司法解释,导致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迥异,要么不作为犯罪,要么处

5、以重刑(大凡盗窃车辆均可以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情节)。鉴于此,笔者认为确有必要对这一类案件的定性加以详细探讨。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此类案件主要涉及两个罪名:盗窃罪和妨害公务罪。就本案来说,笔者认为不构成犯罪。一、本案不构成盗窃罪.页脚.....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要构成盗窃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体则是侵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里所说的所有权包括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利:“非法占有”也不是仅指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占有权,而是对所有权各项权能的整体侵犯。在民法

6、学上,所有权是绝对权和对世权,它只能因买卖、赠与、互易、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发生转移,或者因财物被有关机关依法没收而转归国家。被行政或司法机关扣押的车辆并不当然地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只是对所有权的行使予以限制,所有权人并不因此而丧失对车辆的所有权,倘若所有权人秘密开走车辆,虽说手段不合法,但构不成对所有权的侵害。换句话说,在秘密开走被扣押车辆的大多数场合,因所有权未发生移转而不可能被侵害,难以构成盗窃罪。本文前引的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行为人秘密开回车辆以后,第二天即将车辆还给了租赁公司,证明他只是为了逃避治安处罚,为了“早点了事”,不宜认为构成盗窃罪。但如果行为人开回车辆后将

7、其隐藏、转移或者变卖,并且持扣押凭证向扣押机关索要车辆或者索赔,则其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意图非常明显,应以盗窃罪处罚。具体到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即“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该条只是为了给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界定出何为“公共财产”,所列财物并不因这一规定而转移其所有权,故对盗窃罪的对象没有必要区分是否私人财产或公共财产,只要在非法占有的意图下侵害了或即将侵害财产的所有权,就可以认定构成犯罪。二、本案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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