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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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事项编码44010400WS-XK-0001事项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行使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办理主体越秀区卫生局申请人需符合的条件(一)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1.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2.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等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用品用具、洗消设备、保管用柜等;所使用的消毒药

2、械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 3.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5.各类场所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设独立排风系统。 6.涉及娱乐场所项目的须先取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娱乐场所许可证》;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二)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被许可人需延续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卫生行

3、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三)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需要改变单位地址名称、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情形必须办理变更手续:1.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称改变的、经营地址变迁的、按新办卫生许可证办理。2.变更许可项目的,需先办理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再办理卫生许可证。3.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单位地址名称变更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4、(四)补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或损毁后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补办后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和有效期限按原证执行。(五)注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经营者被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为实施没有可能或必要的;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的;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被许可人需复

5、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该许可证复核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七)变更、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需要改变单位地址名称、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情形必须办理变更手续:1.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称改变的、经营地址变迁的、按新办卫生许可证办理。2.变更许可项目的,需先办理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再办理卫生许可证。3.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单位地址名称变更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被许可人需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6、证的,应当在该许可证复核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一)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原件)(一式1份)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申报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须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机关单位的,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1份)3、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1份)4、《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原件)(一式1份)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复印件并加盖

7、申请单位公章)(一式1份)6、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1份)7、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1、自有产权的,提交《广东省房地产权证》;2、租用场地的,提交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3、不能提交《广东省房地产权证》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4、不能提交《广东省房地产权证》,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所规定的引导区范围内的,提交《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及《临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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