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项下的风险和防范

dp项下的风险和防范

ID:37141450

大小:44.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5-18

dp项下的风险和防范_第1页
dp项下的风险和防范_第2页
dp项下的风险和防范_第3页
dp项下的风险和防范_第4页
dp项下的风险和防范_第5页
资源描述:

《dp项下的风险和防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重庆航天巴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务部D/P项下的风险和防范一、我国出口托收商D/P项下的风险   1.D/P远期(D/PAfterSight)当作D/A处理   在一些教科书上,会看到类似这样的概念:“D/P远期是卖方开具远期汇票,通过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代收行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单据,买方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从理论上讲,D/P远期对出口商是有利的,出口商不但有物权的保障(进口商不付款代收行不放单),而且有票据法的保护(进口商对已承兑的汇票有到期付款的责任)。其次,从票据角度来看,付款人既已承兑了一张远期汇票,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了到期必须付款的法律责

2、任,如到期不付款,便有票据法可制约他。既然承担了法律责任又不能取得物权单据,则有欠公允。鉴于以上原因,在英国银行家学会编写的“国际贸易融资”(Financeof International Trade)第四版中已将D/P远期这种付款交单条件删除,致使目前欧洲多数国家,如英、法和卢森堡及瑞士等,均将D/P远期当作D/A来处理有了法律依据。再者,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第522号出版物(下称《URC522》)规定:托收业务若与一国,一州或地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或条款规定有抵触,则要受当地法律的制约。此外,《URC522》第7条a款规定:

3、“带有凭付款交单的指示托收,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可见,由于存在D/P远期处理的差异,国际商会(ICC)并不鼓励D/P远期这一托收方式,以避免一些银行按D/A处理,使受票人(进口商)轻易取得商业单据,违背付款交单“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本质与初衷。例如某出口商(S公司)与中东地区进口商(B公司)签订一批合同,向其出售T恤衫,付款条件为D/P45DAYS.S公司相继委托某托收行办理托收业务27笔,指明通过A银行代收货款,付款条件为D/P45第6页共6页重庆航天巴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务部DAYS,付款人为B公司,金额共计USD1,556,702.67.托收行均按托收委托书中指示办理.在

4、托收委托书中列明deliverdocumentsagainstpayment,duedat/Tenor45dyssight,委托书中印就subjecttoICC522词句.A银行收到后,陆续以承兑交单(D/A45DAYS)的方式将大量单据放给了进口商.该20多张承兑汇票早以逾期,但承兑人一直未曾付款,使S公司蒙受重大损失。托收行向A银行提出质疑,要其承担擅自放单之责任,但A银行以当地习惯抗辩,称当地认为D/P远期与D/A性质相同,推诿放单责任,拒绝承担义务。   2.使用记名提单(NamedConsigneeB/L)的风险   记名提单又称直交式提单(StraightB/L),即在提单的收

5、货人栏载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很多出口企业在办理托收业务中经常使用记名提单,直接将进口商指定为收货人,因为他们认为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记名提单又是海运提单的一种,虽然只能由特定收货人提货,但承运人也必须在收货人提交正本提单情况下,才会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所以不会影响他们对货物的控制。这一作法有失偏颇,切不论记名提单存在万一进口商不赎单货物无法转让的风险,单就记名提单是否属于物权凭证,各国法律规定就迥然不同,例如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认为记名提单是物权凭证,而美国、中国香港则认为记名提单不是一种货物凭证,承运人有权将货物直接交付给记名收货人,而无需出示记名提单。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诉美国总统轮船

6、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案,向那些抱持记名提单是物权凭证观点的进出口公司敲响了警钟。该案件是承运人签发了记名提单(提单规定由提单而产生争议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给了记名的收货人,托运人因未能收回货款而起诉承运人。该案件一波三折,第6页共6页重庆航天巴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务部最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适用了美国法律对该案进行了判决,驳回了托运人要求承运人承担货款损失的诉讼请求。从这个案例中得到的教训是:使用记名提单,就要冒无正本提单放货的风险。虽然我国学术界对记名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还有争论,但从谨慎的观点出发,出口方应当把记名提单视

7、为形式提单,而非实质上物权提单,它应属不可流转的收据和运输合同证明,仅限在买卖双方是两个协作公司或者子母公司之间或收货人是卖方的代理等情况下适用。   3.货物不是以到岸价(CIF)计价的风险   在D/P条件下,出口商要保障货物所有权,最好以CIF价格条件签定贸易合同,因为CIF价格条件是由出口商投保并掌握保险单据,这样货物运输途中一旦发生损失,他可利用索赔权从保险公司获得货款赔偿。如果他报价用了FOB(离岸价)或CF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