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离岸信托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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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度】家族离岸信托指南2014-05-10 金桐网众享在财富保障与传承安排的目标之下,没有任何一个工具可以被称为是完美的,但在所有可能的选择中,英美法系下的信托安排受到全世界富裕阶层的公认。要保密要隐私其次,匹普先生,你这位慷慨的赞助人的姓名仍然是一个必须保守的秘密,要等到其本人愿意透露的时候,才会透露。我被授权向你说明,赞助人希望能够将来亲口告诉你这个信息。至于这份心愿何时何地才可以实现,我不知道,没人知道。《远大前程》第十八章--狄更斯保密性是富人阶层的核心诉求之一。自古以来就有一些安排和工具,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高资产人士的个人以及财产信息的私密性。信托在这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2、而自古以来就有一些安排和工具,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对高资产人士的个人以及财产信息的私密性。英美法下的信托安排在这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本文讨论的信托特指代英美法系下的信托和离岸信托)。根据英美法的原理,当一个人成立信托,将财产全部转入信托以后,从法律上讲,这部分财产的法定所有权(LegalTitle)被转移到了受托人(Trustee)的名下,从此以后,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来持有这部分财产。举例来说,如果放入信托的财产是公司股份,那以后体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就变成受托人了;如果放入信托的财产是金融资产,那以后银行账户的持有人就变成受托人了。这种安排的保密性有多强?《远大前

3、程》中的情节是一个极端的例子:甚至连受益人都不知道信托的存在。只有在满足了特定条件以后(例如到了指定的日期),受托人才会通知受益人领取信托资产的分配。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信托成立人的信息,对于受益人而言,仍然可能是保密的。在现实生活中,采用信托结构来达成保密安排的案例比比皆是。一些上市公司的安排中,大股东通过成立信托,也最大限度地达成了保密性,并维持了股权的稳定。因此,适当设立的信托,是可以达到合法保密的目的的。然而对于中国内地的富人来说,真正关键的问题在后面:怎样设立才能最大限度地达到合法保密的目的?而这个最大限度的尺度到底在哪里?如果将来有人挑战信托安排的保密性了,又有怎样的条款和法律

4、去保障保密性?而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必须在信托设立过程当中同受托人进行反复磋商,仔细确认。一个客观现实是,在信托安排中,信托成立人和信托受托人是信托契约的两方,就好像合同里的甲方、乙方。合同的甲方希望依赖乙方的建议来确定契约的条款,就好像买卖合同里的买方,希望依赖卖方来确定买卖合同的条款一样,是不合理的,也是对自己及受益人的不负责任。信托受托人在拟定信托契约的条款时,首要关注的,是自己的风险最小化。而作为信托成立人,在成立信托的时候,追求的是信托效益的最大化。这两方面的诉求,未必是一致的,因此各自的功课还是要各人自己去做。资产有保障资产保障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债权债务上的困扰。这种困扰有可

5、能是生意带来的,也有可能是婚姻带来的。其基本原理是:当资产被放入信托后,该部分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已经从信托成立人转移到了信托受托人名下,而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资产也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因此这部分资产既不会体现在信托成立人的资产负债表里,也不会体现在信托受益人的资产负债表里。而信托受托人虽然是该部分资产的法定所有人,但其是以受托人身份持有的,因此信托内的资产也独立于信托受托人自己的资产。所以如果将来信托的成立人或者受益人发生债务上的纠纷,就不会影响到已经放入信托的这部分资产了。在一个典型的个人信托安排下,信托的成立人一般是富裕阶层第一代,而受益人则包括成立人、其配偶及子女。成立人本身的生意以及婚

6、姻状况的不稳定当然是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但这类风险很大程度上都是可预见的。但是对于作为信托受益人的富裕阶层第二代,他们将来所要面对的风险却很难预见。富裕阶层第二代所面对的风险,从某种程度上讲要高过其父辈。缺乏一个天然的由下而上的成长过程,几乎无可避免地被各种利害关系方所围绕。事业上的起落,个人感情生活的变动,都可能对财产的稳定性造成影响。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在英美法系下,信托被发展成一个有效的工具,来对抗这些风险。我们可以来看在对抗债权人方面享有盛名的限制挥霍信托(SpendthriftTrust),一种美国法律下的信托安排。这种信托的最大特点在于,信托成立人在成立信托时可以限制受益人转让

7、受益权的行为。比方说,笔者成立一个限制挥霍信托,规定子女为该信托受益人。但是,子女不得向第三人转让信托的受益权。若干年后,当子女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如果基于子女都是该信托的受益人,因此要求追讨信托项下的资产时,法院会根据信托契约中不得转让受益权的条款,驳回债权人的诉求。这对于债权人可能显得不够公平,似乎也不利于社会公义的实现。但是这的确是得到法律和判例确认的规则,并被广泛采用实现资产保障的目的。税务筹划听起来诱人,但想要通过信托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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