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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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赵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白丽芳刘晓娟[摘要]本文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及目前本地区实际情况,浅谈了对招标投标评标法中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即合理低价中标法的一些认识,由于受地域和条件限制,本地区在接受新生事物和发展方面比较慢,浅薄之见与同行进行共同探讨.[关键词]工程招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在目前的招投标中,报价是主导能否中标的关键因素.我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条件有两种:(一)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实际上是规定了两种评

2、标办法,即综合评价法可以在不太复杂的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标活动中得到普通应用,因为这类工程项目价格以外的因素易于比较,而采用低价评标法招投标中不是说最低价中标,前提是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得起评审,不得低于成本价方能中标,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国际上通行的工程招标评标办法是合理低价中标法,但由于受现实的局限性,在运用该评标办法时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针对一些问题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一、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法评标存在的主要问题1、有人认为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法可以杜绝暗箱操作和腐败问题,我觉的并不如此.虽然说合理低价中标可以避免在综合评价法中可能

3、出现的问题,尽量减少了腐败现象发生,但在开标时并不能保证完全公平,不走私情。例如:有5家单位参加评标,在开标时,当场由评标专家委员会认定一个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又不低于成本的价格为合理价,在此价格以上的最低价为合理低价。这个由评委会决定的所谓的合理价是否真的合理呢?不排除有这种情况:由于评委是开标前随机抽取的,投标单位不清楚评委是谁,减少了投标单位向评委行贿的机会。但有的投标单位向招标代理单位行贿,通过招标代理单位负责人向评委行贿。投标单位把自己的报价告诉招标代理人,在开标前,由评标委员会临时工时评审出的合理标底价,极接近该行贿投标人投标报价,并且比行贿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4、稍低。这样理所当然该行贿投标人就成为本次招标中合理低价中标者。这种情况也是有可能发生的,这就成了由招标代理单位一手操作的行贿受贿的阴谋。这种情况的避免,要靠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道德水平和思想素质来决定,这实际上是一种完全道德约束。这就要求必须提高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自身素质,并且监督机关要做好监督,靠大家的共同努力来避免这些腐败现象的发生。在开标前抽取专家评委时由招标监督部门监督,并且所有人员关闭一切通讯工具,开标前评标专家到齐后,评标室尽量不与外界联系,并且应该在投标单位报价前,评委会把评审的标底价评审出来并公布。这样可以尽量避免上述事件发生,当然也要靠专

5、家评委、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机关等一切工作人员的自我约束,共同来创造一个良好的建筑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择出一个势力强、报价低的投标单位。2、在综合评价法中评标时,评委都要对投标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打分。例如:投标报价满分70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满分20分,企业实力满分10分。而现在的合理低价中标法,关键在于报价,可以说报出的价就决定了一个投标单位的胜负。这仅仅证明了预算水平的高低,并不完全代表企业的实力,一个势力强,信誉高的投标单位仅仅在这次投标报价中稍高了些就被淘汰,未免太可惜。我认为应该在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时也应采用综合评价法的标准,如投标报价

6、占70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占20分,企业实力占10分,在报价得分上,由评委会评审出的价格为标底价,在标底价基础上,合理低价者得满分70分,每比标底价高一个百分点减几分,每比标底价低一个百分点减几分,减完为止。这样可以给那些由于报价稍高,得分低但势力强的企业一丝竞争的机会。3、在评标时,由评委会评审出一个最低评审控制线或者说评审出一个标底价。但在评标时,各位评标专家的水准并不一样,是否能对报标报价的符合性作出合理的判断,公平的评定呢?在我们县的评标专家库中的评委有经济类、建筑类、预算造价类等专家,每个专家不可能对工程的每个细节都特精通。如造价师不可能对建筑、经济

7、等细节问题都懂,建筑类不可能对造价预算都懂,所以在选取评标专家时,尽量选取能够满足评标要求的专家,以最大的效果来满足当前的实质性评标要求。二、实行合理低价中标的优点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法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它对招投标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具体有以下几点优点。1、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招标人作为投资者通常都希望在可能的情况下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即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投标人也会根据自己企业的综合实力,在确保一定利润空间的原则下尽可能多让利,降低投标报价,争取中标,从而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2、能够适度增加投标的竞争性,促进企业优胜劣汰,有效地促进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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