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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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三章董事和董事会第四章监事和监事会第五章高级管理层第六章激励与约束机制第七章附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现将《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银监局要根据辖内信托公司的发展状况,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监管和指导,督促信托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各信托公司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成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2、定和本指引的要求,于2007年12月31日前修订公司章程。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信托公司治理,加强风险控制,促进信托公司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保障信托公司股东、受益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信托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组织架构的建立和运作,应当以受益人利益为根本出

3、发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第三条信托公司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认真履行受托职责,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恪尽职守,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二)明确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  (三)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体系,以及合理的绩效评估和薪酬制度;  (四)树立风险管理理念,确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制订详实

4、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及时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  (五)积极鼓励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优秀的管理团队和专业管理人才,优化治理结构。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合规管理机制,督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各个层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合规职责,使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促使公司合规经营。编辑本段第二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五条信托公司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银监会

5、批准。  第六条信托公司股东应当作出以下承诺:  (一)入股有利于信托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  (二)持股未满三年不转让所持股份,但上市信托公司除外;  (三)不质押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  (四)不以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设立信托;  (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七条信托公司股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  (二)利用股东地位牟取不当利益;  (三)直接或间接干涉信托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四)要求信托公司做出最低回

6、报或分红承诺;  (五)要求信托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六)与信托公司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七)挪用信托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  (八)通过股权托管、信托文件、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  (九)损害信托公司、其他股东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股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信托公司:  (一)所持信托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二)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  (三)变更名称;  (四)发生合并、分立;  (五)解散、破产、关闭或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导致

7、所持信托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九条股东与信托公司之间应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十条信托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表决方式和程序、职权范围等内容,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议事细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由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定期会议除审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将下列事项

8、列入股东(大)会审议范围:  (一)通报监管部门对公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执行整改情况;  (二)报告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情况。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指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做到真实、完整,并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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