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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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行为论文关键词:工程招投标不正当竞争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并从完善自行机制和改善外部环境两个方面提出了预防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的相关建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运用于建设工程交易的一种方式,它的特点是由建设单位设定,包括以建设工程的质量、价格、工期为主的标的,邀请若干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通过秘密报价竞标,由建设单位选择优胜者后,与其达成交易协议并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然后按工程承包合同实现标的竞争过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的最显著特征是将竞

2、争机制引入了交易过程它具有公平竞争,减少或杜绝行贿受贿等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节省和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建设项目质量等明显的优越性。为了规范这种交易方式,确立招标投标的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一、工程招标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手段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两个方面,即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和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他们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

3、而谋取利益的目的。7国家工商局1998年1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和国家五部一委一局2003年3开审议通过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列举如下几种主要表现:(一)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之间在投标过程中达成协议内定中标人或实施协调行为,相互拘束对方的投标活动,排挤、限制其他投标人竞争,破坏招标投标竞争机制作用发挥行为,投标人属于处于同一交易阶段的竞争者。所以,该串通在性质上属于横向串通。《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传串通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

4、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该串通通常发生在某些投标商垄断某行业和地区的情况下,他们通过串通来分割市场,从而谋求高额利润,如某市拟修建一座大型立交桥,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施工队,约有十家施工队参与投标,该十家施工队私下串通,约定一起抬高报价,最后使招标人只能提高标底标价。该案例中的投标人之间恶意通谋,约定抬高投标报价的行为,已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仅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还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对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必须依法惩处。(二)招标人与投标人

5、之间的串通招投标行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招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达成协议或实施协调行为,相互拘束对方招投标活动,排挤、限制投标人竞争,破坏招投标竞争机制作用发挥的行为,招标人与投标人属于不同交易阶段的市场主体,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所以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纵向协议。《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7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标前开启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底,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其他串通投

6、标行为”。以上从立法角度进行归纳,描述的工程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几乎囊括了实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在实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同时从多种形式一起出现,出现了这种异常,就应该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进行调查,取证,认定是否有上述行为存在。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的描述已定为实际操作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依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一是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有质疑招投标结果过程的招标者或者提出异议,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即对不正当

7、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去昂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二、工程招投标不正当行为的防止(一)《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证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二)不断完善招投标自身运行机制我国引入建设工程招投标机制已有二十多年,实践证明,招标投标机制是比较合理,科学的工程发包承包方式,有利于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但是它在具体运行过程中,仍然需要不断改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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