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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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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国际公法知识点结构图国际条约国际习惯1、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其他: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者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各国公认;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具有强行法性质。不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直接适用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我国参加的民商事条约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都直接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提出保留的条款除外。而其他方面的条约在我国或
2、者与国内法并行适用,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加以适用。转化适用并行适用管辖豁免主要指司法豁免权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国际法明示方式基础理论4、国家主权管辖及豁免国家豁免权的放弃默示方式:如作为原告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厉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注意: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要求外国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权的默示放弃。国家主权的有限豁免论:一国在他国从事的商业活动不能享有管辖豁免权主体:现存的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对象: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叛乱团体5、国家的承认承认方式:明示,如正式通知、函电、照会
3、、声明等默示,如建立外交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等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条约继承: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人身条约如政治性的同盟条约、共同防御条约、和平友好条约等一般不予继承;非人身条约如有关边界划分、河流使用等问题的条约一般应当继承6、国际法上的继承债务继承:国家对外国私人的债务不继承,对恶债(如战争或征服债务)原则上不继承基本准则:被继承的财产应与领土有关财产继承原则:不动产一般随领土的一并转移给继承国;凡是与所涉及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不论位处何地,都应该转给继承国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立与活动依据的是相关国际条约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立和活动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
4、以规定7、国际组织大会联合国安理会程序项事项表决制度非程序项事项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视为支配国的行为5、组建新国家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视为新新国家的行为构成6、国家的间接责任:事前失职行为、事后纵容行为违反一般义务:国际不法行为违反国际义务违反至关重要义务:国际罪行同意:违反义务是非强行法上的义务排除不当性的情况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国际法律责任终止不当行为传统责任形式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外空探索:国家责任制国际法不加禁
5、止行为的赔偿责任核能利用:双城责任制新发展国际刑事责任双罚原则:对于国际罪行采取双罚制构成:领路、领水、领空、底土普遍限制领土主权及其限制特定限制先占:对象需是无主地时效:不管最初的占领是否合法传统方式添附:自然添附、人工添附,现在仍合法征服领土的取得方式割让领土殖民地独立新方式公民投票界标维护边境制度边境土地的利用界河利用两级:《南极条约》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领空主权原则:非经允许不得进入,领空立法权,空中禁禁区权,国内航线专营权民用航空法安全制度: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东京条约》首先对空中犯罪加以规定,此后在《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飞行中”和“使用中”
6、加以限定。“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外空公约》民用航空法《责任公约》和外空法五大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外空法外空的法律地位:和平利用,对全人类开放,不得据为己有登记制度(双重等级制)外空活动法营救制度外空对外空:过错责任责任制度外空对近地面:绝对责任责任公约适用的出外情形责任公约不适用于:发射国国民受损;参加发射的外国公民受损;应发射国邀请留在发射区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范围:基线以内的海域性质:领土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四种例外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海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应船长或船旗国领事要求内海沿海国权利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除非涉及港口国公民利益或船舶在港口内航
7、行时的权利义务他国权利:一般情况下,船舶内部案件有船旗国管辖范围:基线以外≤12海里性质:领土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有四种例外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打击毒品所必须应船长、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请求。沿海国权利领海民事案件:原则不管,除非涉及船舶通过时有害的情形他国权利:无害通过权迅速不停范围:领海以外,从基线≤24海里性质:非领土,依附性毗连区沿海国权利:特定事项管辖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他国权利:同专属经济区,无专属经济区的同公海海洋法范围:领海以外,从基线≤200海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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