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考笔记-三国法-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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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公法讲义(2012年)一.国际公法渊源以能否直接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依据来判断是否为国际公法渊源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反复实践的产物,一旦形成,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缔约权排除错误诈欺贿

2、赂强迫基本原则实体上的缔约权:由其国内法规定何人行驶;形式上的缔约权:缔约代表出具全权证书(条约法公约规定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当然具有缔约权,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仅正职)。书面与否不影响国际条约的效力,不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则为无效条约。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不登记不影响效力。2.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

3、,而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条约保留的接受和效力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3.条约冲突的解决条约中对冲突解决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宪章》优先)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条约无有效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后约:乙丙丁乙丙之间:后约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甲丁之间:

4、没有条约关系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设定义务: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设定权利:不反对即有效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有效性解释第三方解释:中立缔约方解释:应做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解释5.条约的解释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两种以上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6.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民商事条约: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宪法无统一规定WTO协议: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统一规定三、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定的政治实体

5、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1.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自愿、特定、明确)→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包括明示和默示(主动起诉出庭应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行为)限制豁免主义理论(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根据此理论,国家从事商业行为即说明无豁免权,谈不上放弃。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国家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

6、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条约继承: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关涉领土的、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非条约继承:档案继承: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依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债务继承:国家非恶债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国家合并→国家非恶债全部转属继承国家分立→分立

7、有协议从协议,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继承(有继承的义务)国家独立→对其宗主国的债务原则上不继承(仅指殖民地摆脱殖民统治的独立)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①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被承认对象是否经历了领土变更(国家与政府区别)②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以设立使馆为标志;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③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④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大会(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4

8、.联合国的组织机构托管理事会(成立时11块托管领土,先都已经独立或自治,名存实亡)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多数通过,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国际法院(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均特别多数获任,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经社理事会(每3年一任,可以连任,简多)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大会就组织内部事务做出的决议对会员国有约束力,就外部事务做出的决议仅有建议性质,无约束力。安理会的决议对有关协议的当事国有约束力,若其不履行,安理会可执行(武力)。★安理会的表决制度: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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