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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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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华东师范大学1第一章绪论教学目标:从介绍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出发,使学生掌握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结构和渊源,以及我国法律的渊源。重点难点:1、国际商法的渊源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结构和渊源3、我国法律的渊源2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一、概念二、渊源(一)国际(商事)条约(二)国际(商事)惯例(三)国内法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3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概念及主要特征一、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分布二、大陆法系的特点1、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
2、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2、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3、大陆法系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篡工作。44、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成文法)而不是判例。5、罗马法直接全面影响着大陆法系的特征。三、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5第三节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普通法系的概念及分布范围二、英国法的渊源1、判例法。这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2、成文法。3、习惯。6三、美国法律制度1、美国法的结构2、美国法的渊源(1)判例法(2)成文法7三、美国法律制度1、美国法的结构2、美国法的渊源(1)判例法(2)
3、成文法8一、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一)旧中国的法律(二)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9二、中国法律的渊源(一)制定法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10(二)法律解释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3、行政解释(三)判例11三、中国的司法制度(一)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1、最高人民法院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3、专门人民法院(二)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制度12第二章 代理法教学目标:通过对国际代理的概念、代理权产生的讲授,使学生掌握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代理权产生的原因、无权代理、本人
4、及个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了解本人与代理人的义务、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13重点难点: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代理权产生的原因2、无权代理的规定3、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14第一节代理法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二、代理权的产生(一)大陆法系代理权产生原因:1、意定代理2、法定代理15(二)英美法系代理权产生的原因:1、明示的指定2、默示的授权3、不容否认的代理4、客观必需的代理权5、追认的代理16三、无权代理(一)大陆法的有关规定1、未经本人追认:不发生法律效力2、在本人追认前:效力待定3、无权代理人的责
5、任(二)英美法的有关规定(二)英美法的有关规定17第二节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代理人的义务二、本人的义务18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一、大陆法的规定1、第三人同本人之间的合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表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2、间接代理(行纪人)。代理人以其个人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19二、英美法的规定1、代理人在订约时已指出本人的姓名:(1)代理人在订立合同后,即退出合同,其权利义务即由本人承担。(2)若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字在需签字腊封式的合同上签名,则他需对此负责。(3)按行业惯例
6、认为代理人应承担责任,代理人需负责任。202、代理人在订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未指出本人姓名,表明代理关系存在时必须清楚地表明它是代理人。如在签名时写明“买方(卖方)代理人”。这样此合同仍为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由本人对此合同负责。3.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存在。代理人虽得到本人授权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却未表明其代理人身份。此时代理人对合同负责。21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教学目标:通过对商事组织的概念及其三种基本法律形式的讲授,是使学生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法律制度,掌握合伙企业的运行规
7、则和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变更、解散、清算及其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熟悉以公司法为主的我国的商事组织法律制度。22重点难点:1、合伙企业法律制度2、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设立、组织机构23第一节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一、商事组织的概念二、商事组织的基本法律形式1、个人独资企业(1)法律性质:由一个投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不是法人;独资企业人格依附于投资者的人格。24(2)事务管理:独资企业的投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
8、事务的管理。2、合伙企业3、公司4、选择商事企业形式应注意的因素25第二节合伙法一、合伙企业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法律特征:1、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合伙协议设立的企业。2、强调的是“人的组合”。从法理上说,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26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合伙人平等地参与管理合伙事务,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5、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盈利性经济组织。27(二)西方国家有关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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