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控制权之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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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美控制权之争案例分析赵磊2010年11月一、事件起因2010年5月11日,国美电器大股东黄光裕否决贝恩资本提名三位非执行董事的议案。《2010年5月12月国美电器公告》二、冲突国美公司随即于当晚召开紧急董事会,就形成的风险及如何专注业务增长商讨解决方案。董事会一致同意推翻股东大会结果,重新委任贝恩的三名前任董事加入国美电器董事会。公司对此的解释: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的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普通股东的意愿,并肯定不能代表整体管理层及董事会的意志。问题1董事会可否推翻股东会决议?大陆公司法语境下的讨论: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

2、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3、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4、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香港公司法语境下的讨论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是解决公司运行与架构的方法、规则的统称。核心是公司权力的划分与制约问题。在香港,公司机关必须做什么、能够做什么、有权做什么、不得做什么这些事项的确定必须依据《公司条例》和公司章程大纲和公司章程细则的具体规定予以判定。公司治理关注的四个主要问题:1.公司章程大纲——规定公司目的和权利能力;2.公司章程细则——规定

5、公司的内部事务;3.作为信托受托人的公司董事;4.作为投资的公司成员——股东。公司的结构中,通常是董事会拥有绝大多数的权利来管理公司和执行公司所有的事务。在法律上,董事被视为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但凡有关信托的法律、法规均可适用于公司的董事。不过,公司成员享有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的权利。在于根据国美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局,确实有权委任合适人选填补董事空缺,但有关人选,必须在紧接的股东周年大会上,重新交由股东投票委任。问题2国美董事会的做法是否违反了其对股东的信托义务(忠实、勤勉义务)?(1)董事会是每一个董事对推举其的某一个股东负

6、责,还是董事会作为一个整体对全体股东负责?(2)违反信托义务(忠实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会负责。大股东、达到章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比例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选必须经过股东会议的表决才可以正式担任董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任一董事都是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应当对全体股东而非仅对提名股东负责。董事是否违反信托(忠实与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如下:(1)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2)是否不符合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JudgmentRule);(3)行为是否合理并且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三、冲

7、突激化现任董事局主席陈晓8月4日晚间7时30分收到黄光裕代表公司的要求信函,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撤销陈晓董事局主席职务、撤销国美现任副总裁孙一丁执行董事职务。国美大股东黄光裕与董事局主席陈晓的权力之争白热化。问题1.黄对国美的控制权与陈对国美的控制权之争,是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问题2.如果不是一个控制权,二者性质有何不同?表现形式有何差异?如何行使?四、国美股权结构分析1.国美电器概况2.结构09年6月国美电器股权结构3.贝恩资本进入国美的路径:2009年6月22日国美电器与贝恩资本订立投资协议,由贝恩资本认购国美电器发行的20

8、16年到期的可转换债券人民币15.9亿元,以约2.33亿美元(相当于约18.04亿港元)结算。转债票面利率5%,每半年付息一次,转股价格为1.108港元。国美电器于2010年9月15日晚间发布公告,贝恩资本将其持有的15.9亿元人民币债务投资通过转股,占国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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