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国有参股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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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萍府发〔2018〕12号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国有参股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国有参股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18年9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7—萍乡市国有参股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萍乡市国有参股公司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

2、《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本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运营工作的通知》(萍办发电〔2015〕7号)的规定,结合萍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参股公司是指以市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股东职责的部门(后简称国有股东)为参股股东,持有50%以下比例的股权且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第三条国有参股公司的管理坚持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为依据,在不干涉国有参股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维护国有股东权利,确保国有股东权益不受侵害。第四条国有股东按照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履行国有参股公司股东职责。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五条国有参股公司须将季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和

3、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报国有股东和市国资委备案。—7—第六条国有股东依法享有所参股公司利润分配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红利按照相关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或计入国有股东“投资收益”。第三章人事委派及管理第七条国有参股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国有股东有权委派以下人员,以保障国有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监督管理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一)国有参股公司设有董事会的,有权按照参股比例向国有参股公司委派董事会成员;(二)国有参股公司设有监事会的,有权向国有参股公司委派监事会主席或相应参股比例的监事;(三)国有股东有权向国有参股公司委派一定比例的经营管理

4、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国有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办理。第八条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任职人员的职责:(一)依照《公司法》及所任职国有参股公司章程规定,依法维护国有股东和国有参股公司的合法权益;(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依据国有股东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在所任职国有参股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会议上发表意见和主张,实现国有股东意愿;(三)接受国有股东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参加国有股东—7—组织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四)恪守诚信勤勉的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有参股公司机密;(五)每月向国有股东报告国有参股公司经营情

5、况,年终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九条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任职人员在参股公司的职位调整、换岗轮岗、辞职、出入境管理、请示报告及述职报告等事项经委派其任职的国有股东书面同意后,由参股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进行管理。第四章产权代表制度第十条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任职的下列人员为国有产权代表:(一)国有参股公司设董事会的副董事长、董事;(二)国有参股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第十一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国有参股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国有产权代表应提前将会议有关内容和拟表决意见上报国有股东,并按照国有股东的

6、决定和意见,在国有参股公司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于会议结束后五日内将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国有股东。报告中应写明国有参股公司—7—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及对决策事项的表决意见,并签署本人的姓名。第十二条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或报告制度。(一)国有产权代表参照《萍乡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向国有股东请示或报告重大事项,产权代表必须按国有股东批复意见参与国有参股公司董事会表决。(二)国有产权代表须按月向委派其任职的国有股东汇报工作,每年三月底之前对上一年度工作向国有股东进行述职,将在国有参股公司履职情况及国有参股公司的经营、财务和重大事项的实施进

7、展情况进行报告。第五章薪酬待遇第十三条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任职高管人员的薪酬待遇按所任职国有参股公司有关规定确定。国有参股公司按月将委派到该公司任职高管的薪酬转入国有股东指定账户。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任职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国有股东按照《萍乡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萍人社字〔2016〕106号)进行考核,国有股东按照考核结果向相关高管人员支付薪酬。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高管不得在所兼职公司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所兼职公司—7—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国有参股公司应向兼职党政领导干部发放的所

8、有报酬由委派其任职的国有股东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参股公司应向兼职国有企业高管发放的所有报酬计入委派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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