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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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6月29日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第三条新

2、型产业用地(M0)范围定义为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本办法所指的产业用房是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宿舍等。22第四条新型产业用地(M0)包括产业用房不可分割转让和可分割转让两种使用类型,配套用房一律不得分割转让。具体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拟出让新型产业用地(M0)的类型在用地批准文件中进行明确,并由市国土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使用类型

3、。用地面积小于50亩的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新型产业用地(M0)布局应符合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城镇次中心区集中布局。根据东莞新型产业发展的需求,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做好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工作。第六条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在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沿线、临深片区等区域试行。试行范围具体包括:(一)纳入《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空间规划》的2个创新核心平台、9个省级创新节点和32个市级创新节点。(二)广深高速公路两侧各1公里范围。(三)全市范围内用地面

4、积150亩及以上的城市更新单元。(四)市区的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东南临深片区的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樟木头镇,及其他与深圳接壤的长安镇、大朗镇、大岭山镇、黄江镇,可在前述22范围以外增加2个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上述范围内新型产业用地(M0),还须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布局原则。第七条新型产业用地(M0)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新型产业用地(M0)应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区域。如重大发展平台、重要发展廊道、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枢纽型轨道交通站点要在500米范围以外)、高快速公路出入口附近等。(二)市级和镇级核心区原则上不

5、布局新型产业用地(M0)。市级核心区包括市行政文化中心区、南城国际商务区、松山湖高新区核心区、滨海湾新区核心区、枢纽型轨道交通站点500米范围等。市行政文化中心区、南城国际商务区由市规划部门划定;其他核心区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结合实际自行划定,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市级和镇级核心区范围一经划定,原则上5年内不得变更。市级和镇级核心区范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规划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三)工业保护线内允许适量布局新型产业用地(M0)。各镇街(园区)工业保护线内的新型产业用地(M0)规模总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工业保护线总

6、规模的10%,工业保护线外原则上不设定比例限制。市区四个街道、松山湖高新区、滨海22湾新区作为新型产业重点发展区域,可适当提高工业保护线内的新型产业用地(M0)比例,具体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研究提出方案,报市规划部门研究审定。(四)鼓励“工改M0”连片改造。对“工改M0”用地、存量用地连片或相邻50亩及以上,允许规划为可分割转让的使用类型;对新增用地及面积小于50亩的存量用地,优先规划为不可分割转让的使用类型,仅限企业自用。不符合上述原则但确需规划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提交

7、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第八条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确定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选址地块后,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向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准入申请,市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地块的规划条件。第九条新型产业用地(M0)的规划参数应与普通工业用地(M1)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形成级差。其中:(一)容积率原则上大于3.0,不超过5.0。在满足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承载能力的前提下,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市控规委员会审议后,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上限。符合“三不变”条件的“工改M0”

8、项目、建设科技孵化器的新型产业用22地(M0)项目不受容积率3.0的下限影响。(二)产业用房中用于生产制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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