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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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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类号:D925.1单位代码:10183研究生学号:2015222065密级:公开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学术学位)我国重复诉讼规制研究ResearchontheRegulationofRepeatedLitigation作者姓名:毛婧专业:诉讼法学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指导教师:车传波副教授培养单位:法学院二〇一八年五月我国重复诉讼规制研究ResearchontheRegulationofRepeatedLitigation作者姓名:毛婧专业名称:民事诉讼法指导教师:车传波副教授学位类别:法学硕士答辩日期:2018年5月25日未经本论文作者的书面授权,依法收存和
2、保管本论文书面版本、电子版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本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修改、发行、出租、改编等有碍作者著作权的商业性使用(但纯学术性使用不在此限)。否则,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学位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
3、文数据库》投稿声明研究生院:本人同意《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出版章程的内容,愿意将本人的学位论文委托研究生院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的《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投稿,希望《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给予出版,并同意在《中国博硕士学位论文评价数据库》和CNKI系列数据库中使用,同意按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论文级别:■硕士□博士学科专业:民事诉讼法论文题目:我国重复诉讼规制研究作者签名:指导教师签名:年月日作者联系地址(邮编):作者联系电话:摘要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无论是基于诉讼系属效力,还是基于既判力的消极作用,针对
4、当事人就同一事项所提起的重复诉讼行为予以规制已成为当代各国和地区民事诉讼领域内的基本共识,这体现了对司法权威的维护以及追求诉讼经济的规范意旨。我国直到2015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才首次确立禁止重复诉讼的基本规则,该条之进步在于填补了立法上空白,为长期以来混乱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统一标准。但不同于域外立法例所称之“禁止二重诉讼”指前诉尚处诉讼系属中的重复诉讼行为,而针对前诉已有生效裁判的重复诉讼规制则纳入既判力作用范围之内,第247条基于规范效果上的一致性将两类行为都作为重复诉讼予以规制,并从诉的主客体要素出发为两类重复诉讼的识别提供了统一的三项
5、标准。但具体就如何把握第247条下三项标准的具体内涵及相互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并不一致,与此同时,也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探讨,其中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对诉讼标的之内涵及其与作为并列要件的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对此,学术界研究多以诉讼标的理论为出发点,通过对诉讼标的理论的梳理来对第247条之诉讼标的的内涵确立一个识别标准。以禁止重复诉讼规则为研究对象,对诉讼标的的理解当然是一个十分重要且无法逃避的问题,但是对诉讼标的在第247条下的内涵界定,还需结合该条在我国民事诉讼特定语境下的规范意旨及其与关联制度的衔接来得出。因此,本文研究以禁止重复诉讼的规范意旨出发,基于当
6、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处分权的基本视角,将诉之客体要素即审判对象的理解和识别作为核心,以求在解释论的基本立场上对第247条的规则适用提供一个合理且具可操作性的标准,同时在规制措施上提出一些细化和完善的建议。本文认为,在核心要素审判对象的标准及内容的特定上,当事人通过行使处分权对此起决定性作用,与此同时,还应引入法院针对审判对象的释明权的发挥,一方面基于程序保障的正当性要求以避免因审判对象范围过大而产生突袭性裁判,另一方面通过法院对事实或法律关系的释明促使当事人主动为诉之变更或追加,以兼顾诉讼经济理念下追求纷争一次性解决的规范意旨。具体在第247条下,识别标准中,作
7、为诉之客观要素的具体内容由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共同构成,由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决定,为判断两诉是否同一从而构成重复诉讼的关键。其中,诉讼请求为诉之声明,1诉讼标的并不采任一强制性的标准,而作“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理解,至于两者构成的审判对象的具体内容为何则以当事人的声明内容作具体判断;规制措施上,除有根据第247条所规定的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单一规制措施外,在采广义重复诉讼的概念下,针对前诉尚处诉讼系属中的重复诉讼行为,还可结合法院释明权的发挥,运用诉的合并制度等规制手段,以达到对不同类型的重复诉讼的不同规制效果。于此,既符合基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
8、、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所得之结论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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