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理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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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理赔部分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T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人寿保险,保额100万,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并填写了投保单。10月6日,T保险公司向谢某提供了盖有总经理印章的《运筹建议书》,谢某按要求交纳了首期保费11944元,10月10日T保险公司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其在十日内补充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并进行体检。10月17日谢某进行了体检。10月18日谢某在女友家被其前男友刺杀致死。10月18日T保险公司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有问题,需增加保费承保,T保险公司遂通知了谢家

2、,但谢某家人称无法联络。11月1日谢母向T保险公司告知保险事故发生并提出索赔。请问T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付?(一)保单的签发、保费的缴纳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保险法》第19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

3、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价值;(七)保险金额;(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1、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或程序为标准(1)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完成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书面、公证、登记等形式或程序。(2)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对合同的成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保险

4、合同性质上为不要式合同,理由如下:Ⅰ、通过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行为,亦可保证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Ⅱ、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只限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并无向社会公示的必要;Ⅲ、实务中有利于便捷地完成交易,切合效率价值的要求,亦能满足当事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2)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

5、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如赠与合同。(1)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银行信贷合同、铁路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的其他法律特征: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二)保单的签发、保费的缴纳与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6、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二、保险金受益或继承的相关问题(一)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人寿保险合同成立时或者成立后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发生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期间届满仍然生存的保险事故时,有权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向自己给付保险

7、金的人。受益人的变更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前?可以,期待权不可,既得权当指定的受益人为数人时,受益人受益权的行使受到受益顺序与受益份额的制约。受益顺序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的各受益人所享有的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先后次序。受益份额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的同一顺序受益人所享有的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份额。(二)保险金的继承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

8、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受益与继承的主要区别:1、权利与义务不同;2、遗产税问题。案例1:2004年3月11日,田某为自己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险金额为20万的重大疾病保险,受益人为本人,保险期间3年。200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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