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差异

劳动监察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差异

ID:37050505

大小:3.17 MB

页数:35页

时间:2019-05-11

劳动监察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差异_第1页
劳动监察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差异_第2页
劳动监察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差异_第3页
劳动监察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差异_第4页
劳动监察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差异_第5页
资源描述:

《劳动监察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差异》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一、劳动仲裁机构1、区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科;2、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3、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科是区人社局的内设科室之一。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和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年11月25日,区人民政府决定撤销

2、成都市龙泉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时成立成都市龙泉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区政府的议事机构,成员单位包括区人社局、总工会、人武部、工商联、政府法制办、老干局、发信局、教育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卫生局、经开区项目建设局、经开区发展服务局和政府法制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一)在本区注册机关登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用人单位住所地即注册、登记地在本区区域内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关系)履行地即劳动

3、者实际工作场所在本区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二)区级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三)驻区部队(团级以下)聘用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区人社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0名,设有一科两庭,即综合科、立案调解庭、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庭。主要职责是承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劳动监察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差异劳动监察,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行政机关的执法大队,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

4、行政监察执法,包括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就业服务行政部门实施的检查、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包括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定》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一、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案例1:某单位在2011年8月招聘了10名职工,入职到都要求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8名员工及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另两名员工找了各种理由故意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

5、012年2月,这2人就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现有材料能够证明单位开了会强调要签订劳动合同,也尽到了一定的诚实告知义务,也给劳动者参加了社会保险。从仲裁实践来看,目前,确有一小部分劳动者不讲诚信,有恶意创造机会,制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然后,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双倍工资。要注意的是:不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其中未经劳动者授权而代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说是用人单位伪造的劳动合同,在认定上是属于未签订还

6、是仅认定为无效?建议:一是在法定的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签订的,必须解除。二、关于调整工作岗位的问题案例2:某单位的一名文员,因领导临时安排一项工作而该文员没有去完成,单位以此为由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属于依法依规调整,劳动者认为单位没有与她协商一致,属于违法。相关条文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

7、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劳办发【1994】289号)对“不能胜任工作”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三、关于工资拖欠的问题某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的5日,但在实际发放中,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代发,银行把工资打到劳动者卡上的时间一般要延后一周左右。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长期故意拖欠工资数日”为由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

8、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某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周期为一年。在2010年,因生产经营良好,长期安排一线职工加班加点,并因此产生了较多的加班工资。但在加班工资的支付上双方产生分歧,企业以考勤没有核对完毕为由,一直没有发放,而职工认为属于无故拖欠。相关条文《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十条(劳办发【1994】289号)“按月支付”应理解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超过企业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