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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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现将《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推动业务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需求。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商业助学贷款管理,防范商业助学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

2、条本办法所称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商业原则自主发放的用于支付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对象是指在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第五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六条贷款人受理商业助学贷款申请时,应对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设定一定审核条件:(一

3、)借款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二)借款人应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等行为评价标准由贷款人制定;(三)必要时需提供有效的担保;(四)必要时需提供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意见;(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与金额 第七条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指从助学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的期间。对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在校年限和助学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助学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人许可。第八条商业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

4、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请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内的贷款利息按年计入次年度借款本金。第九条商业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人可参照学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费或当地生活费标准确定有关生活费用贷款额度。第十条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需要发放人民币或者外币商业助学贷款。第十一条学费应按照学校的学费支付期逐笔发放,住宿费、生活费可按学费支付期发放,也可分列发放。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贷款人发放商业助学贷款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采用抵押、质押

5、、保证或其组合,贷款人也可要求借款人投保相关保险。第十三条借款人采用抵押、质押担保的,贷款人应要求提供本机构认可的抵质押物。第十四条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范围应符合《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十五条贷款人在借款人满足贷款人设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发放信用商业助学贷款。 第五章贷款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借款人可直接在生源地向贷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就读地贷款;但贷款人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读地贷款的重复申请。第十七条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商业助学

6、贷款时,应要求对方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二)贷款人需要的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四)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提供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五)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六)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权证和所有权人(包括财产共

7、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对抵押物须提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凭证,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面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第十八条受理贷款申请后,贷款人须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九条借款人办理就读地贷款的,贷款人还应联系借款人就读学校作为介绍人做好以下工作:(一)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对借款人资格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8、二)协助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三)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以及发生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自行离校、开除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四)在借款人毕业前,向贷款人提供其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五)协助开展对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贷款人做好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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