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斌正养蜂专业合作社章程》

《长沙县斌正养蜂专业合作社章程》

ID:37025185

大小:44.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5-15

《长沙县斌正养蜂专业合作社章程》_第1页
《长沙县斌正养蜂专业合作社章程》_第2页
《长沙县斌正养蜂专业合作社章程》_第3页
《长沙县斌正养蜂专业合作社章程》_第4页
《长沙县斌正养蜂专业合作社章程》_第5页
资源描述:

《《长沙县斌正养蜂专业合作社章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长沙县斌正养蜂专业合作社章程(2011年11月12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童斌正、李觉文、李立文、陈勇超、凌辉红等5人发起,于2011年11月12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会员一致通过,成立本合作社。本社名称:长沙县斌正养蜂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2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童斌正(理事长)本社住所:湖南省长沙县白沙乡大花村侯家组邮政编码:410146第三条本社

2、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比例返还。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养蜂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蜂蜜(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等等。第五条本社对由成

3、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帐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10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

4、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养蜂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称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的百分之八十。第十条凡符合前

5、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

6、基本表决权。10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35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额占本社总交易额百分之45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其他项目、对外担保等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决策方面,最多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蜂蜜养殖,履行与本社签订的

7、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条成员要求

8、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2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