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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银会〔2012〕30号关于印发《天津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行、中心支行,总行营业部:根据我行“合规管理年”活动的要求,同时为适应今后业务发展、加强管理及风险控制的需要,总行对目前正在使用的大额支付业务管理、小额支付业务管理及全国支票影像业务管理等相关办法进行了梳理,重新整合修订了《天津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天津银行大额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天津银行小额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天津银行全国支票影像业务管理办法》自文到之日停止执行。附件:《天津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主题词:会计
2、结算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通知本行发送:行领导,个人金融业务部、国际业务部、会计结算部、法律与合规部、科技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电子银行部、稽核部打字:闫津娜校对:蓝田天津银行2012年8月23日印发附件:关于印发《天津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行、中心支行,总行营业部:为适应我行业务发展和加强管理,我部对《天津银行大额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天津银行小额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天津银行全国支票影像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了整合,重新编写了《天津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天津银行大额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天津银行小额支付业务管理
3、办法》及《天津银行全国支票影像业务管理办法》在接到本管理办法后停止执行。附件:《天津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4天津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天津银行支付业务的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有关规定及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天津银行支付系统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及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天津银行资金清算工作的管理实行总行统筹,分级管理的方式。总行直接管理天津地区各分支机构发起(接收)的支付系统的资金清算工作。非天津地区各
4、分行负责管理所辖各分支机构发起(接收)的支付系统的资金清算工作。各级职能管理部门应合理安排头寸,避免支付系统清算窗口的开启。具有清算号的机构(清算机构)是支付系统往账业务的往账发起行和来账业务的来账接收行。发起行:是指受理客户提交的跨行资金汇划贷记业务及借记托收业务凭证,并通过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的各分支机构。接收行:是指接收由发起行发来的支付系统业务(贷记、借记)的各分支机构。往账:由发起行发起的贷记或借记支付业务。50来账:接收行通过支付系统接收到的贷记汇入或借记托收业务。办理支付系统业务实行准入制原则,准入条件是:1、证照齐全(营业执照、金融许
5、可证);2、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3、业务操作人员符合条件,包括:(1)经总行上岗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会计人员。(2)具有初级以上会计专业职称。(3)从事银行会计工作年限连续3年以上。4、按照总行管理规定配备足够的业务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确保相互制约监督;总行负责向人行天津分行申办天津地区(含滨海分行)各分支机构开通(退出)支付系统的相关事宜。非天津地区各分行应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申办分行所辖属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相关事宜。经总行审批同意后,非天津地区各分行申请办理支付业务时,按规定应向属地人民银行提供如下材
6、料:1、申请书。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2、属地人民银行提供的支付系统验收报告。3、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4、属地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已经取得办理支付系统往账业务的资格发起行,因以下原因总行将取消其办理支付系统往账业务的资格。1、严重违反结算纪律,不遵守有关操作和管理规定,发生重大违规、差错和结算事故的;502、未经总行批准私自办理支付业务;3、接收到的查询未按规定时间回复且超过三次以上被人行管理部门通报的;4、因违反制度规定或操作流程造成重大事故的。未被总行批准办理支付系统往账业务以及被取消办理支付系统
7、往账业务的发起行,其支付系统往账业务的处理工作由总行指定机构代理。总行会计结算部是全行支付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制度要求对各分支机构的支付系统业务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大额支付系统天津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办理的异地、同城跨行资金汇划往来业务。《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处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大额支付业务,及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小额支付业务(以下简称为:“大额支付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实行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实时清算资金。支付业务范围为: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同
8、业拆借、城市商业银行汇票资金处理(移存、兑付、未用退回、多余资金划回)、即时转账业务等。50发起行的两级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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