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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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分论第二十章罪行各论概述1.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法律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低刑与最高刑。我国刑法分则采用以下几种相对确定的法定刑:(1)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即刑法分则条文仅规定刑罚的最高限度,刑罚的最低限度则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2)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即刑法分则条文仅规定刑罚的最低限度,刑罚的最高限度则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3)规定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即在分则条文同时规定刑罚的最低刑期和最高刑期。常见的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或者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4)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同时规定一种或两种以上附加刑。2.法条竞和: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发生重合,只能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斥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况。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而不是数个犯罪行为。(本质原因);2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仅具有一个犯罪构成,但却被规定在数个法条之中。(与想象竞和的本质区别);3只能择一个法条适用。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2重法优于轻法原则。3.注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3、,以上8种罪的主体是已满14未满16周岁的人。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1)构成要件:1客体:国家的安全和利益。2客观方面: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3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故意,即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叛逃故意。(2)本罪与非罪的认定:1是否具有背叛之意;2叛逃行为是否达到了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程度。(3

4、)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1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者只要叛逃行为,无须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且投奔的也不一定是敌对营垒即可构成本罪;后者须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且投奔的必须是敌对营垒2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4)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安全;后者侵犯的是更高层次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犯罪主体有差别:前者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后者大都的掌握一定国家权利或一定职位和政治影响力的人才可构成。3犯罪成立的时间场合不同:前者

5、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后者在任何时间均可构成犯罪。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指为境外组织,人员刺探,受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1)构成要件:1客体: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2)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前者是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后者是国家的保密制度。2对象不同:前者包括国家秘密与情报;后者只能是国家秘密。3主体不同:前者没有限制;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为境外组织,人员刺探,受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6、或情报;后者是泄露国家秘密。5情节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情节严重;后者要求情节严重。3.资敌罪: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助敌人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2客观方面:实施了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助敌人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观方面: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

7、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2主体: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及法人形式的单位。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刑法规定特定物品对象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1)构成要件:1客体:国家对对外贸易垄断和海关的监管制度。本罪走私偷逃税额在5万元以上。2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单位。3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实际上是否实现牟利目的,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2)武装掩护走私的行为性

8、质与处罚:《刑法》157条规定:对武装掩护走私的行为,依照《刑法》151条第一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论处,并依151条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暴力抗拒缉私的认定与处罚:157条第二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3.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或金融机构和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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