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和先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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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节财产保全一、财产保全概述(一)财产保全概念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或者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依职权对一定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能够执行或者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假扣押和假处分制度。(前者针对的金钱债务后者针对的是非金钱债务)普通法系临时性、终局性财产救济方法以及针对行为的禁令制度。财产保全与大陆国家的假扣押、假处分:假扣押云者,为保全债权人之金钱请求或得易为金钱请求之请求之强制执行,而命扣押债务人之财产,禁止其处分之制度。得易为金钱之债权是指本不是金钱,但请求给付金钱代为

2、实现赔偿。可在诉前发生,也可在诉讼中发生,必须由当事人以书状的形式提出。假处分和假扣押不同的是针对的对象不同,前者针对的是非金钱债权,并且不能以金钱代偿的方式,满足债权。程序条件与假扣押同。管辖上不同,前者可以为受诉法院,也可以是标的所在地法院,而后者,诉前有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诉讼中受诉第一审法院。(二)适用时注意的问题1、关于适用的案件范围:一般情况下涉及财产内容的给付纠纷。必须注意有些虽然以确认之诉开始,但有可能存在给付问题。2、保全一般情况下仅限制被保全人对保全财产的处分,关注的是其价值内容,而不是使用价值。3、作为被保全的财产可以是被保全人的财产,也可以是被保全人应得的收益或

3、者到期的债权。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三)财产保全的分类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案件受理后至判决执行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对一定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保护性措施。2.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

4、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其申请对财产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四)两种财产保全的区别分析1.提起主体不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申请主要是由当事人提出,但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而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2.提起的条件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情况紧急不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的权益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诉讼中财产保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3.裁定并执行财产保全的时限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裁定,只有在情况紧急时,人民法院才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保全的裁定,并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而诉前财产保全则必须在

5、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并应立即开始执行。4.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但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是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先决条件,提供担保与否的裁量权在于人民法院。另外,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则无需要提供担保。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则应当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应驳回其申请。5.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不同。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中,被申请人如果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必须起诉,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6、管辖法院不同。受诉法

6、院;诉前,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后的当事人起诉:根据《意见》,当事人可以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规避管辖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又限制了采取财产保全法院的案件管辖权。根据199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意见〉第31条第2款给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如果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而又受理了利害关系人的起诉,则按照以下司法解释处理。二、财产

7、保全的具体程序(一)财产保全的启动1、诉前财产保全的启动:(1)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2)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3)申请的条件必须是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4)申请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1998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2月5日起施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1998〕63号《关于采取诉前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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