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延长到期债权的协议效力认定

债务人延长到期债权的协议效力认定

ID:36997256

大小:79.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5-17

债务人延长到期债权的协议效力认定_第1页
债务人延长到期债权的协议效力认定_第2页
债务人延长到期债权的协议效力认定_第3页
债务人延长到期债权的协议效力认定_第4页
债务人延长到期债权的协议效力认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债务人延长到期债权的协议效力认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债务人延长到期债权的协议效力认定  代位权虽然在法律上得以确认,但是代位权诉讼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存在诸多问题。如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订立协议,延长次债务人的债权履行期限,致使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代位权诉讼能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作出了明确的解释。《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即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协议恶意延长到期

2、债权的履行期,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笔者认为,如果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协议应认定有效,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关键词]:代位权延长到期债权协议效力  一、由真实案例引出的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负责供货,货到付款。甲公司履约后,乙公司只付部分货款,余款以种种理由拒付。甲公司知道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债权,一直未行使权利,为了保障自己权利的实现,甲公司行使代位权以丙公司为被告、乙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诉讼。庭审中,乙公司答辩称与丙公司续签补充协议,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尚未到期,甲公司代位权诉讼不成立,应判

3、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7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债务人乙公司与次债务人丙公司订立补充协议延长到期债权的期限,债权人甲公司的代位权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在这个问题的评析前,笔者试图从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入手进行分析,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认定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如何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涵义、目的及构成要件  1、债权人代位权的涵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

4、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其债权时,得以自己的名字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消灭。”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代位权是针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大量存在的

5、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避债的现象而确立的一种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诉讼制度作为债的担保制度和违约责任的补充,得以更有效的保障债权人利益,督促债务人切实履行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7  3、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了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对保障债

6、权人正确行使代位权,对法官在诉讼中正确审理代位权诉讼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二、如何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权利?  首先,如何理解"怠于行使"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这表明法律上确认债务人只有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怠于行使。这样的规定不仅提供了一种明确

7、的客观标准据以判断怠于行使的构成,亦可避免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串通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形同虚设。  其次,债务人已陷入迟延。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不发生效力,没有代位权成立的可能;已发生的债权,在债务人迟延履行之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满足尚不确定,代位权的行使也无现实可能。只有在债务人已陷入迟延但仍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自身又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存在现实的无法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才有行使的必要。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有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

8、,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  三、如何认定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7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