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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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搬迁补偿协议甲 方:横山县韩岔乡白岔村东洼村小组村民横山县韩岔乡白岔村西洼村小组村民横山县韩岔乡白岔村当庄村小组村民村民代表人:乙 方:横山县韩岔乡东方红煤矿负责人:尚建军  职务:合伙事务执行人乙方为煤炭开采企业,经许可的井田范围部分位于韩岔乡甲方三村民小组地表之下。在煤炭开采过程中,甲方以可能危及其住宅安全,并造成水井干枯、土地减产等其他后果为由阻挠乙方的生产经营,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横山县委、横山县政府为保障煤炭企业安全高效运行,保护矿区村民的合法利益,根据各方均认可的中国矿业大学开采损害及防护研究所出具的《陕西榆林市横山县韩岔乡慕中山村开采损害技术鉴定报告》,于2009年6月9日

2、形成一次性搬迁补偿解决方案。现为了消除煤矿生产对甲方生命财产的威胁,改善甲方居住条件。在横山县委和横山县政府的协调下,就落实搬迁补偿解决方案相关事宜双方共同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一、补偿事项-4-为了保障乙方煤炭生产的顺利进行,同时消除对甲方住宅安全及其他生活利益造成的消极影响,甲方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给予补偿的前提下,根据房屋的安全程度,自愿决定是否放弃自己的原有住宅,搬离乙方井田范围居住。二、补偿内容乙方给予甲方补偿的内容为甲方全体村民搬迁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全部村民的搬家费、饮水补偿费、住房安置费、原住宅及附属设施补偿费,搬迁费等费用(以上各项费用以下总称为搬迁补

3、偿费)。支付形式为货币支付。三、补偿金额及支付1、双方以《陕西榆林市横山县韩岔乡慕中山村开采损害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基础,结合乙方根据本协议另行给付的其他补偿款项,确定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搬迁补偿费用总额为人民币贰仟壹佰捌拾万元。其中,壹佰捌拾万元作为甲方代表为此事的各项支出和误工补助。2、甲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费及办案费用由乙方承担,以2000万元标的及甲方和代理人签订的收费协议确定为叁佰万元,在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直接付给代理人。3、搬迁补偿款分三次支付: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支付补偿费壹仟壹佰捌拾万元;剩余补偿款项,乙方在两个月内付清,每月支付伍佰万元。4、横山县韩

4、岔乡人民政府为搬迁补偿费的代收人,乙方所交搬迁补偿费向代收人交付。代收人收取补偿款后,-4-由五名执行代表人和村委会负责人到乡政府统一领取,由村民代表开户,并保留存折,村委负责人设置存款密码。由各村小组提出分配方案,由村委会统一付出。代收人不得设置障碍。四、甲方义务1、甲方在收取全部补偿款后,居住在经鉴定已属危房的部分村民应立即搬离现住宅,继续居住的村民,必须主动进行安全评估并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居住,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其居住者负责。无论何时搬迁,宅基地自行解决、费用自理。2、所有村民不得无理阻挠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五、乙方义务按照本协议之约定给付搬迁补偿款。六、其他1、甲方

5、收取全部补偿款后,乙方的正常生产对甲方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等造成毁损的,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甲方村庄内已留设的保安煤柱和运输大巷不得回采。2、甲方收取全部补偿款后,不得再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更不得无理阻挠乙方生产经营。3、横山县韩岔乡人民政府代甲方领取的搬迁补偿款,由甲方自行进行分配;乙方在将搬迁补偿款向横山县韩岔乡人民政府全部给付后,其义务即已履行完毕。甲方因该补偿款分配等产生纠纷,只能寻求村委、政府处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生产和经营。-4-4、双方争议的土地林木损害等补偿问题,由横山县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政策,以《鉴定报告》为基础,结合横山县的有关规定解决。5、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双

6、方签字之日起成立。甲 方:韩岔乡慕中山村  乙 方:横山县东方红煤矿村民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负责人:合同鉴证人:韩岔乡政府合同鉴证人:横山县政府代表人:       代表人:年  月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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