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解读新营业税细则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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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八大变化第一大变化、调整营业税征收范围1、新细则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原细则第四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变化点分析(新增)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纳入征税范围。  (新增)将个人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行为纳入了视同销售范围。第二大变化、营业额规定。(一)基本规定:新细则:第十三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

2、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14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原细则:第十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变化点分析1、“向对方”三个字取消的考虑:主要是解决应税行

3、为接受方与付款方不一致的问题。即劳务提供方无论是从劳务接受方或其它第三方获得的款项,均应并入营业额纳税.2、价外费用的范围,新增“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项目3、明确价外费用不包括内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14)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运输业范围新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

4、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原细则:第五条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重点掌握三1、必须是承接的运输业务,一般应提供运输合同。2、将运输业务分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时,应取得分运人开具的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3、只能扣除支付给分运人的运费,对支付的其它费用如保险费和过路过桥费、铁路基金等不得扣除。(三)建筑业方面规定新细则:第五条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14其他单位的,以

5、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原细则第五条: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重点变化分析三1、建筑业的总承包人调整为纳税人即指所有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解决了过去再分包不得扣除分包价款而造成的重复征税问题2、将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不再允许扣除。3、是根据建筑行业有关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等规定,将扣除对由他人调整为其他单位,对分包个人的也不得扣除分包价款。新细则:第十六条

6、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原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14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重点变化分析:1、适用范围由原先建筑修缮装饰作业调整为除装饰业务以外的建成筑业劳务,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则不适用本规定。《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

7、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件规定。该文件明确了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2、是对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无论建成设单位还是纳税人提供均应并入营业额纳营业税。3、工程设备征税分析设备:(1)甲供材勿需并入营业额征税;(2)纳税人提供的,符合“财税〔2003〕16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如成地税函[2

8、003]177号等”可以不征营业税。14(四)增加了差额征税项目扣除凭证的管理规定。新条例第六条:差额征税项目扣除凭证具体规定:(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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