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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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楚天柠蒙酸企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经终字第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楚天柠檬酸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巨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晓,湖北省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家盛,湖北省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负责人:杨达伦,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郑彦,该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华,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省咸宁地区行政公署计划委员会。  负责人:李德贤,该委主任。  原审被告

2、:湖北省咸宁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  负责人:胡锡强,该局局长。  上诉人湖北楚天柠檬企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原审被告湖北省咸宁地区行政公署计划委员会、湖北省咸宁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鄂经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晓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于松波、代理审判员吴庆宝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宪森(代)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88年3月30日,湖北楚天柠檬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公司)与原中国投资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深圳投行)签订

3、一份协议书,约定楚天公司拟向美国IMC财团借款l000万美元,借款协议生效后,楚天公司即将全额转入深圳投行在海外代理行或深圳投行指定账户,随入楚天公司在深圳投行开设的美元账户。楚天公司在深圳投行账户的全部金额按楚天公司指示办理。部分用于抵押,部分用于进口设备,部分用于存款。深圳投行同意为楚天公司以美元抵押贷款2500万元人民币(分两年四次)。楚天公司在深圳投行的存款利率按中国银行外商投资存款利率执行,深圳投行同意为楚天公司提供贸易结算、进口设备等银行服务。  上述协议签订后,楚天公司向深圳投行出具一份用款计划表称,向美国IMC财团借入1400万元瑞士法郎,并通过

4、美国美洲银行香港分行兑换成美元入账,在入账之后,110万美元存放活期,其中100万美元用以抵押贷人民币。100万美元存放半年期,到期抵押贷人民币。150万元存放一年半,到期用于抵押贷人民币。150万美元存放二年,到期用以抵押贷人民币。200万美元存放一年,到期用以引进设备等。金额(约240万美元)可存放一年以上。以上存款利率皆按中国银行外商投资存款利率付息。活期年利率2.50%,一年以上定期存款按一年存款利率付息。利率半年浮动一次,半年结算一次利息。每存款期利率提前二天通知(付息结算时间与付息给IMC的时间衔接起来)。外汇抵押贷款人民币部分,从抵押之日起互不计息

5、。此用款计划作为双方在1988年3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之附件,并作为存款指示。  1988年5月31日,楚天公司分别出具了三张本票规定,第一批280万瑞士法郎还款期为1991年5月17日;第二批280万瑞士法郎还款期为1992年5月11日;第三批840万瑞士法郎还款期为1993年5月6日。深圳投行行长毕时雨在上述三张本票担保人栏内签字。1988年6月6日,湖北省咸宁地区行政公署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咸宁计委)、湖北省咸宁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以下简称咸宁财政局)向深圳投行出具反担保函称,根据楚天公司与美国IMC财团于1988年5月12日签订的借款1400万瑞士法郎合同

6、,贵行作出了为该笔借款到期还本付息的对外担保,我们向贵行提供反担保,在楚天公司到期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将由贵行承担责任时,我们负责偿还本息给贵行。  1988年6月17日,楚天公司所借1400万法郎汇入深圳投行在香港的代理行美洲银行时兑换成95380842.2美元,存入楚天公司在深圳投行开设的美元账户上。同年8月1日,深圳投行与楚天公司签订一份以100万美元抵押贷款人民币500万元贷款借据,深圳投行将500万元人民币汇给楚天公司。  1989年7月19日,楚天公司杜巨侠、深圳投行毕时雨、美国IMC财团代表人赵善玲共同签署了一份“关于楚天公司贷款延期还款的意向书”,意

7、向书载明,由于国内各种手续延误了工程的建设,因此在归还第三期贷款时可能出现困难。经认真磋商,成达如下意向:中方要求延期到1995年还清,IMC财团赵善玲表示,如第三期一次还清有困难,也可要求延期,但最多不超过二年。深圳投行表示同意继续履行银行责任。   1989年7月29日,深圳投行毕时雨等人赴咸宁市,就柠檬酸工程与地区有关领导交换了意见。认为,由于种种原因影响,工程进度慢了一步。应克服困难,加快进度,尽快建成投产。为了保证偿还借款,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一是要求推迟还款期;二是以合资名义向外借款;三,如上述两个办法都不能解决,将在地区内通盘考虑该项目还款。  在审

8、理期间,深圳投行向原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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