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登记手续车辆买卖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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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登记手续车辆买卖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案情  原告将一辆无牌照的上海50型拖拉机一辆、旋耕犁一台,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2002年3月5日被告到原告处看车,经试车后于当日付车款20000元,将拖拉机、旋耕犁开走,下欠款30000元由当时在场人王某代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张某款叁万元正30000.00),欠款人李某,代笔人王某”。原告未向被告交付拖拉机有关证照。原告向被告索要下欠车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经一审,撤销原、被告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原告返还被告车款20000元,被告

2、返还拖拉机、旋耕犁。原告不服上诉,中院认为原告所诉只要求支付欠款,而未要求判决确认合同效力,被告也未提出反诉,法院不能自行发动对双方当事人间退款退车的处理,遂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争议  重审中,法官对于本案如何处理形成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在拖拉机不具备随车手续的情况下,原、被告进行买卖交易,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买卖标的物属于国家禁止交易物,该口头买卖协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参照国家经贸部《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33第4项、《山

3、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诉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口头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物亦已交付完毕,且被告已为原告出具欠据,应认定该买卖合同有效,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但所持理由却不是持第二种意见者所持有的理由,因为第二种意见的论述过于简单,以口头合同且双方已履行之理由不能当然推翻第一种意见所主张的无效之理由。而笔者认为,认定本案中的合同有效不但有实定法的法规依据,而且有法哲学的理论基础,即合法合理。  一、合同有效的实定法分析。  相

4、同于持反对意见者,笔者认为认定合同有效的法律依据也是无效论者的法条,即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条文意思可进一步进行分解为二个层次,即一是欲置一合同于无效的境地,必得此合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清楚地界定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内涵和外延,而这对于一个法律本科学业的法官来说并非强人所难,以此排除了依照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进行合同无效判决的可能性。对于此一违反,法官只须做形式违法的理解,而不必要进一步做实质违法的判断,

5、因此也是狭义的违法,而不是从整个法秩序中衡量合同行为的适法性,文化的、道德的、阶层的以及团体的规范都不足以成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此一条文的第二层意思即欲判定一合同无效,所违之法必须是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选择性的、授权性的规范不得以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如如果法规定“可以到某机关办理公证”,则在当事人没有办理公证的情况下就不能依此一规定怀疑合同行为的适法性。“强制性规定”一方面为公民设定行为的界限的同时,也为公民权利增加了保证,即这一强制也必须施加于权威自身,强制权威在法的规定之内对合同效力进

6、行认定,而不能另寻规定或自立规则。所以说对于本案合同效力的认定,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为进一步强调该主旨,《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又重复性地进行解释:“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至此法的精神和要求已是明白之至,所以无效论者“参照”规章及条例的行为只不过是以一种不负责任的名义寻求了法之外的另一种依据。  二、合同有效的法哲学分析。  法与理相伴,法合于理则法得于顺行而理得以彰显,法与理相背

7、则会使二者遭遇相同的阻力而毁及各自的本体。本案中认定合同有效是否与理相背呢?在此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一种超规范的法哲学阐述。  在我国现阶段,市民社会正逐步与政治国家相分离走向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统一的二元社会。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并未分化,两者具有高度的同一性,界限模糊,社会为政治国家所垄断。此一社会中,一切私人活动与事务都打上鲜明的政治烙印,社会的每一个领域都渲染着浓厚的政治色彩。个人,在这一社会中没有独立性,不享有真正意义的个人生活。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化,形成了二元的社

8、会结构。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他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在这一二元的社会结构中,人的本质具有二重性,表现为市民与公民的对立。人首先成为市民,在市民社会这一经济组织中过着物质生活,而这是一种私人生活,希翼免于外界的打扰而得到安宁。而人同时又是一位公民,在政治国家这一组织中过着政治生活,而这是一种公共的生活,是每个人干预每个人而需要社会的联结与互动。二者之间,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物质生活决定政治生活。合同法属于私法,私法中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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