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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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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四)劳动年检流程与劳动争议管理法律规定的典型案例案例1:劳动合同争议[案情与问题]申诉人:倪某,原河北省某啤酒厂工程师;陈某,曾任该啤酒厂助理工程师。被诉人:河北省某啤酒厂1993年12月13日,河北省某啤酒厂向全厂发布一项新的决定:每个职工要在1993年12月17日之前交纳1000元至3000元的风险金,对不交者一律停止工作,停发工资,限期三个月内调出,过期予以除名。当时任该啤酒厂饮料分厂厂长的倪某和厂基建科工程师陈某,因未按时交上风险金,于1993年12月和次年1月分别被停薪留职。倪某称:“啤酒厂采取强迫、威胁等
2、手段,强制职工交所谓风险金是非法的,本人是在请假(探亲假)护理因车祸受伤的儿子期间,由于交不起风险金被扣发工资、停止工作并被除名。”陈某则是“因交不起风险金”终被除名。在倪、陈二人被停工停薪的一年多时间里,二人曾分别几次找厂方要求补交风险金准其上班,均未获准,于1995年4月被厂方除名。1995年6月7日,二人分别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分析与处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理后裁决:1.撤销该啤酒厂对申诉人倪某、陈某的除名决定;2.该啤酒厂补发申诉人倪某自1994年1月至1995年6月共计18个月的工资
3、4200元,补发陈某自1993年12月至1995年6月共计19个月的工资4433元。申诉方认为,厂方关于职工交纳风险金的规定是“违背法律原则”的。理由有三:1.作为企业职工,只要他与企业发生劳动关系,就已承担了企业亏损、破产、倒闭等风险,再让其交纳风险金是违背法律公平原则的;2.劳动者交纳风险金的资金来源只能是工资,为了交纳风险金以谋求职业,劳动者就要拿出原有工资,这实际上是企业变相扣发劳动者工资和对劳动者就业附加不平等和非自愿条件;3.与有关文件规定相悖。以职工未交纳风险金为名而辞退职工是一种错误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为了纠正这一现象
4、,原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8月16日给安徽省劳动局的复函中明确规定:“一些企业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这一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是正确的,既应撤销该啤酒厂对倪某、陈某除名的决定,又应裁决啤酒厂补发所欠两人的工资。案例2:劳动报酬争议[案情与问题]申诉人:罗某等42人,某砖厂雇工申诉人:刘某等5人,某砖厂雇工被诉人:陕西省某县某砖厂,私营企业主:张某罗某等42人
5、,从1994年5月4日起先后分四批被雇主张某从陕西某县等地招来,从事红砖生产,至10月16日停工。在这期间,罗某等共生产了400多万块砖坯,成品砖360余万块。双方原来达成协议:支付一趟路费,红砖上垛点数,实行计件工资,做多少挣多少,每生产一块成品砖计发工资1.6分,所余砖坯按每块1分计发计件工资,零工按每个工10元计,应折合工资6万元,除去已支付生活费17039元、医疗费641.30元、零花钱2822.68元、工资11552.9元,尚欠工资3万元未发。尤其是10月16日,因雇主与他人产生经济纠纷,拉坯平车、运土拖拉机等生产工具被他人拉走抵
6、债后,造成停工,而工资一拖再拖,引起争议。10月25日罗某等42名雇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立即解决工资问题等。安徽籍刘某等5人于1994年3月30日被同一雇主张某由火车站招来,从事红砖生产,至10月16日停工,刘某等诉称:工资计发办法与陕西籍雇工相同,直至10月16日停工后还拖欠工资1660.40元,引起争议。11月2日刘某等5名雇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分析与处理]经审查,两案争议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成立,争议事实存在,有关劳动报酬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符合时效规定,决定立案处理。两案被诉人、
7、争议事项及核算单位均相同,申诉方又皆为外省籍雇工。为了及时解决争议,缩短他们在陕西省某县滞留时间,避免争议扩大,决定并案处理。根据劳部发[1993]276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组成特别仲裁庭,按照特别仲裁程序处理。雇用方理由:1.原定协议,红砖出窑上垛点数,生产任务是到停窑生产红砖500万块至600万块,按每块1.6分计件支付工资;400万块以下,按每块1分计件支付工资,因只生产了红砖3231100块,水淹毁土坯58块不能计算。现存土坯377490块,应支付工资为36085.90元;2.计时零工每天按6元计酬,会计已打欠条
8、,只欠230元;3.10月16H起停工是他人造成,雇用方不应承担责任;4.已支付工资、生活费等34932.58元,还应付已离岗但未领工资的工人工资1636.87元,接工人路费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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