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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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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五)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规定的相关案例案例1:外资公司员工是否享有探亲假?[案情与问题]黎某和妻子均是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两人被分回原籍杭州,共同在当地的某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工作。1997年,北京的某外商独资公司向黎某发来邀请函,高薪聘请黎某到该公司工作。黎某征得妻子同意后,只身一人来到了北京,与外资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担任了该公司的总工程师。工作了一年多,也没回家探望过妻子。2001年春节前夕,黎某找到公司总经理:“我想回杭州和妻子一起过春节,顺便把今年的探亲假休完后,再回来上班。”“探亲假?什么探亲假?咱们是外资公司,没有国有企业中那些乱七八糟的这假、
2、那假。本公司只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因为劳动法中没有规定探亲假,所以本公司内没有探亲假。”黎某看到总经理态度非常坚决,也没敢再继续要求。打算回杭州休完7天春节假,就回来上班。回到杭州,黎某把公司没有探亲假一事告诉了妻子,妻子感到很纳闷:“我听说有些外资公司也是有探亲假的呀,为什么你们公司没有呢?”第二天是大年初一,夫妻俩骑车一起去看望黎某的父母。不料,在路上,妻子被一辆超速行驶的汽车撞倒,造成左腿骨折,住进了医院。春节假期过后,黎某跟公司总经理通了电话,先把妻子受伤之事说了,然后,他又一次提出,他应该享受探亲假,并告之总经理,他为了在医院照顾妻子,现在就要休30天的探亲假。总经理再一次重申,本
3、公司没有探亲假。照顾妻子,只能按事假处理。一个月后,黎某回到了北京,发现公司果然对他按事假进行处理,停发了一个月工资。无奈,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主张自己有享受探亲假的权利,要求公司补发其一个月工资。[分析与处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黎某是否应享受探亲假?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各种劳动法律的总称,它既包括《劳动法》这一基本法,也包括各单项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等。企业遵守劳动法的含义,不是指狭义地只遵守《劳动法》,而是指应广义地遵守各种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公司总经理认为,既然《劳动法》中没有规定探亲假,企业就有权决定不给员工探亲假待遇。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4、。因为尽管《劳动法》中未对探亲假作出规定,但国务院在《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这一劳动行政法规中规定: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本案中的外资公司,属上述法规调整范围之列。另外,劳动部在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外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所以,该公司应让员工享受探亲假待遇。又因为黎某完全符合法规中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所以该公司剥夺他享受探亲假的权利,强行将其30天休假
5、按事假处理的做法就是非法的,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纠正,并责令外资公司向黎某补发探亲期间的工资。案例2:强迫加班引起的劳动争议[案情与问题]公某于1994年5月3日与某外资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公某向企业交纳押金3000元,如果公某违约,押金不予返还。1995年2月8日,企业为了赶活,要求公某加班,并提出如不加班,则予以解雇。从8日起,企业要求公某等连续加班5个通宵,每天只有5个小时的休息和吃饭时间。1995年2月14日上午,公某因困乏难耐,利用工作时间在工作台上打瞌睡,被外方老板发现,老板当即将公某赶出工厂予以解雇,并扣发当月工资、奖金,并以违反劳动纪
6、律为由没收押金。公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处理结果: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查证了事实,认为工厂采用威胁手段,强迫工人加班劳动,违反我国《劳动法》,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收押金3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解除公某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企业偿还公某押金3000元。[分析与处理]我国《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7、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所谓“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捆绑、拉拽、殴打、伤害等行为。“威胁”是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强迫手段。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住宅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它是公民各种自由权利当中的一种基本自由,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在上述案例中,外方老板不顾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采用威胁的手段强迫工人加班加点,不让工人们休息,严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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